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申請調解的理由和時間。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