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有關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的專項規劃和建設計劃;制定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維修計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和下達市政道路橋梁、公路養護資金計劃;負責資金的安排和管理;負責已驗收管理的道路、橋梁、公路範圍內地下管網建設的協調管理。
(三)組織實施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養護及大、中型養護工程;負責對本市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設施進行檢測和評估,並對運營服務進行監督和評估;負責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設施的綜合統計;參與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建設市場的管理。
(四)承擔公路和公路運營設施執法監管的相關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設施的命名申報工作。
(五)負責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養護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
(六)制定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設施的相關收費標準;負責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編制和修訂維修工程定額。
(七)組織和推動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養護技術的發展,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科技成果;組織實施信息化建設。
負責市政道路和橋梁、公路基礎設施的管理。
(九)負責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的養護和管理;指導和推進市政道路、橋梁和公路專業技能培訓;配合相關部門負責專業人員的技術資格評價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和學會的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