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我國教育改革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壹件大事,為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推進教育改革發展、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體系、保障教育關系主體合法權益、加快教育法治建設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教育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教育進入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階段,將對我國教育改革發展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舉辦機構及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
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和設備;
4、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壹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和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