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律規定,只要公民年滿18歲,他們都有姓名權。公民可以帶著他們的戶口和身份證到當地的戶口登記處,他們可以在批準後進行更改。
更改名稱所需的程序如下:
1,寫壹份更名申請;
2.街道或單位的證明(如果學生去學校開具證明,只需證明自己是該校學生即可);
3.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加蓋戶籍專用章,並由段警、所長簽字);
4.在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
6.在市公安局戶籍科簽字;
7.回到戶籍所在地的戶籍部門打印壹份新的戶口本。
本人申請(父母代寫未成年人申請書),用A4紙和筆書寫,註明“更名後壹切法律責任和後果由本人承擔”,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由社區蓋章)(未成年人就讀學校蓋章);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協議)及子女出生證明復印件到現場簽字。如果他們超過16歲,他們需要社區警察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他們需要在場收集信息,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