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170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擴展數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⑵修改判決
1,句子要改。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審人民法院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違反本法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
5.其他違反法律的訴訟程序可能會影響公正審判。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