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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中有哪些具體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中有哪些具體規定?下面就來討論壹下這個問題,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壹,以人為本,堅持綠色發展

新法明確指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並將可持續的綠色發展寫入法規。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戰略和工作計劃。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要求堅持黨的領導幹部抓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壹、防患於未然、環境整治的戰略方針,明確規定建立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從業人員參與、監管部門和領域自律、社會監督的體系,進壹步明確了多方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三、貫徹“三個務必”樹立安全監理單位的檢查影響力。

建立安全監督機構的檢查影響力。按照“三個必須”的規定(業務過程安全、領域安全、生產經營安全):

(1)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聯動機制,立即處理安全生產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二)設立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相關領域和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管。

(三)設立各類安全生產監管單位和其他承擔安全生產監管崗位職責的單位為執法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中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國家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強化鄉鎮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的責任

新法規定,鄉、鎮、城市的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監管機構和其他地區、城市的派出機構應當履行職責,加強對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協助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五、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新法進壹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並在三個方面提出了重點要求:

(1)設立授權委托要件的單位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義務仍由該單位承擔;

(2)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相應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三)礦山開采、金屬冶煉項目建設和危險物品制造、儲存項目建設竣工資金投入生產、制造或者使用前,基本建設單位的承接機構應當對安全設備進行工程驗收。

六、建立事故預防和救援規章制度。

新法將加強安全事故的事前預防和應急救援作為主要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及時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處理和排除隱患,並告知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

(2)政府部門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要事故隱患整改監管規章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要事故隱患。

(3)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未采取相應對策消除事故隱患的個別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法律。

(4)授權負有安全管理崗位職責的職能部門對拒不履行檢查決定、具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實際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斷電、供應民爆物品等措施,生產經營單位被迫執行決定。

(5)中國建立了救援產業基地和應急隊伍,建立了全國統壹的救援信息管理系統。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並按時演練。參與安全事故救援的職能部門和單位應服從統壹指揮,並根據安全事故救援的重要機構采取通知、警告和消防疏散等對策。

七、建立標準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010《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2011《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和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的意見》(國發〔20165438+)新法在條例部分明確指出在推進標準化

八、新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新安全生產法進壹步指出了責任人安全生產義務的落實,並增強了處罰幅度。新法第二十壹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下列責任:

(1)建立健全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文化教育培訓計劃;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方案,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立即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立即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九、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章制度

新法第51條要求“我國鼓勵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和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商業保險所不具備的獨特功能和優勢:

(1)增加安全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方(安全事故單位員工以外的安全事故受害人)賠償的自有資金,有利於緩解政府部門壓力,維護社會穩定。

(2)有利於規範安全生產的現行國家經濟政策的不斷完善和發展趨勢。

(3)根據保費的波動情況,引入車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公司加強安全生產。

十、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問責範圍。

(1)要求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法和終身領域禁入。進壹步明確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責任,其終身不能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②加大處罰幅度。推廣生產經營單位被行政強制執行和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督機構可以按日繼續處罰。

(3)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示通報制度。新法第七十八條要求“承擔安全生產監管崗位職責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數據庫,真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信息內容;對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要立即向社會發展公示,通報領域主管部門、項目投資、生態資源、生態環保、證券監管組織和相關金融企業。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采取增加監督檢查次數、暫停項目審批、增加相關保費、禁止進入領域或崗位等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發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