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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條違法食品安全法如何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食品安全法如何處罰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貯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

相應的法律責任是,《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 * *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超範圍生產經營食品和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摻入異物、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采用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生產同壹配方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能通過安全評估的;

(九)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處罰違反食品安全法,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檢驗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依法吊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壹條0201如何處罰食品安全法第壹條內容為:第壹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似乎沒有辦法違反這個內容。

《食品安全法》如何處罰銷售三無食品的行為?第壹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

(五)餐飲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和校準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實施,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的;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

(十二)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的,或者出廠的餐飲具未按照規定檢驗合格並附有消毒證明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明有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如何處理?妳好,如果超過保質期,工商局和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處罰。消費者可以提起訴訟,要求10倍賠償。

這是馬超律師給妳的回答。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處罰廚房吸煙50元?

食品安全法有哪些處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措施是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等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黴變、蟲蛀、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和水生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和水生動物的肉類產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食用的食品;

(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安全評估的;

(十)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食品生產經營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a)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未建立並遵守檢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儲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

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件的;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不處理或者不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銷毀相關證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壹)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二)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未經安全評估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

(三)出口商不符合本法規定出口食品的。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和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無證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和報告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並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運輸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食品檢驗機構或者食品檢驗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罰完畢或者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責食品檢驗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等處分。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或者除名處分;主要負責人應該引咎辭職。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繳納罰款和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處罰第壹百壹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