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營造中小企業融資的良好環境。
1.設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風險投資基金,不斷拓寬風險投資來源,引導民間資本和海外投資基金進入,擴大風險投資規模,為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資金來源。推進保障體系建設。重點扶持壹批經營業績好、制度健全、管理規範的擔保機構,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出臺擔保機構風險控制、信用擔保資金補償激勵機制等政策,引導和規範信用擔保行業發展。
2.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體系。政府應引導中介機構通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檔案,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體系,發揮信用中介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息數據庫和中小企業負責人信用檔案。在此基礎上,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體系、企業代表信用評級體系和企業整體信用評級體系,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評級決定是否放貸或擔保。
3.大力發展地方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市場,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加強監管鼓勵競爭,形成地方金融機構優勝劣汰的規範進入和退出機制。聚集更多閑置資金,支持當地中小企業發展。非政府實體的融資活動應受到地方法律法規的監管,融資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應得到明確界定,並納入正規金融體系。
4.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保障體系。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立法。有必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準,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以及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中的角色和作用,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激勵措施。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渠道、執行機構和管理措施;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制定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信用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和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和職能,對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擔保人員資質、信用擔保機構財務和內控制度等作出明確政策規定,進壹步推動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範發展。
二是不斷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改變銀行等金融機構惜貸的思想,增強信貸投放意識,在合理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加大貸後考核和監管力度,積極發揮信貸資金的最大效應。轉變工作方式,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調查了解,幫助有市場、有前景的企業快速成長。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特點,創新信貸產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規範貸款流程。降低服務門檻,減少企業資本金、總資產、銷售收入等規模項目對企業評級的影響,對信譽度高、效益好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放大擔保比例、貸款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等優質信貸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另壹方面,積極加強與擔保公司合作,提升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2.加強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創新。創新貸款審批機制,實現貸款產品和操作流程標準化,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效率。適當削弱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註重現場調查核實,不單純依賴財務報表,通過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創新貸款擔保方式,建立靈活的貸款授信機制。逐步落實以借款人經營活動形成的現金流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創新服務品種,為企業量身定制個性化融資產品,通過靈活組合服務品種滿足不同客戶需求。
3.建立中小企業融資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註重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建立發放中小企業貸款的激勵約束機制,在保證貸款質量的同時切實提高中小企業貸款占比。
三是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經營能力建設,提高信用水平。
1,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者素質、決策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堅持產權主體多元化道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對其發展的束縛,調整股權結構,落實真正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
2.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商業銀行會計制度和要求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定期向有關部門提供全面、準確的會計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積極加強與銀行的溝通,定期向銀行提供財務報表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加快資金回籠和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管理和利用水平及效率,提高銀行對企業的信用等級。改善企業的信用形象,增強銀行等資金供給方的信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以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七條國家推動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促進中小銀行、非存款類貸款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網點和業務向縣鎮等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區域性中小銀行要積極為所在地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第十八條國家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促進股權融資,發展和規範債券市場,通過多種方式促進中小企業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國家完善擔保融資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