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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第五條是怎麽規定的?
第五條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和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條款的解釋

本文分為三段。第壹、二款規定了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遵循的五項基本原則,即以事實為依據原則、處罰相稱原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第三款規定了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即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首先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是公安機關長期執法辦案的重要經驗,是正確辦案、防止錯案、保護無辜者不受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則。行為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嚴重程度,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事實是指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經過調查屬實的、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不是依靠主觀想象、猜測、懷疑的所謂事實。以事實為依據原則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了解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過程和原因,查明事實真相,以案件的客觀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切忌主觀片面。只有查清案件的客觀事實,才能為依法公正處理治安案件打下堅實的基礎,為依法對肇事者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提供依據,為今後可能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做好充分的準備。

二是過刑原則。該款規定的“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是本法“處罰過當”原則的具體體現。量刑過重原則是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治安管理處罰中的應用。《刑法》第五條規定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治安管理處罰是壹樣的,應當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能給予行政拘留15日等較重的治安管理處罰;另壹方面,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能給予輕的治安管理處罰,如罰款或警告。該條第壹款並沒有像《行政處罰法》第四條那樣,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處罰過當原則。應該說,治安管理處罰中的過當原則主要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實施,因為我國法律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範圍時有壹定的幅度,比如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公安機關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時也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治安管理處罰的設立也應遵循處罰過當的原則。這主要是因為,與行政處罰壹樣,我國的治安行政處罰設定權也是分等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任何治安行政處罰。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都有壹定的設定治安管理處罰的權力。為了保證治安管理處罰從壹開始就能體現這壹手段的目的,在設定治安管理處罰時應遵循超刑原則。這就要求,各有權設定治安管理處罰權的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時,應當在全面客觀分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的基礎上,規定適當的治安管理處罰。

同責同罰的案件

對於賭博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查處壹起4人用麻將賭博案,對其中2人罰款500元以下;另外兩人因為不願意交罰款,被拘留不到五天。請問,這種處罰是不是對同壹責任的不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可以選擇拘留或罰款來懲罰犯罪者。拘留的處罰與行為人是否繳納罰款無關。

更具體地說,雖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考慮處罰決定能否執行的問題,但從理論上講,行政處罰能否執行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前提,也就是說,明知難以執行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依法作出,不能因為不能執行而暫扣行政處罰。因此,對應當作為罰金處理的犯罪人,不能以其不能繳納罰金為由,對其進行拘留處罰。

在同壹賭博中,由於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及其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大體壹致,行政處罰的幅度也應大體壹致,除非其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第三是開放性原則。公開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壹是要求對違法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應當公開,讓公眾知曉。這就要求制定法律條文的機關應當通過壹定的形式公布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條文,未公布的不得作為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應當在全國範圍內公布。法律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為準,行政法規以《國務院公報》為準,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以《公安部公報》為準。至於公布形式,壹般應在公開發行的報紙和政府網站上公布。其次,要求公安機關公開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對違法者應給予何種治安管理處罰。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應當公開,不得“暗箱操作”。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舉行,並允許群眾旁聽。治安案件調查處理中的有關法律文書和資料,應當向違法行為人、被侵害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公開,不得隱瞞或者以各種理由拒絕公開。

第四是公正原則。公正,即公平和誠信,是指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堅持用壹個標準對待不同案件的當事人,不偏袒任何壹方,不歧視任何壹方,平等公正地適用法律。公正是法治的靈魂,是執法者應該具備的素質。正義原則已被法治國家所認可,並應用於行政法。這壹原則是對行政任意性的根本否定。它有兩個公認的標準。具體到辦理治安案件,就是指:第壹,所有與警察本身有關的治安案件,都不能由警察自己決定。辦案人員與本案或者本案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條和本法第81條規定的回避制度,是保障執法公正的有效制度,適用於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全過程。第二,要認真充分聽取雙方意見,這是法律的正當程序。這是有效防止逼供信,避免冤假錯案的前提,也是執法的壹個準則。公正是普遍要求,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壹刻也不能違背。否則,人民警察的公正形象就無法樹立,公安機關的威信也就無從樹立。

第五是尊重和保護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人根據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應享有的權利,其核心是充分發展每個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同時,每個人都生活在壹定的社會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和保障的。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5438+065438+2002年6月,黨的十六大再次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使“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實施,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基層民主更加健全,社會秩序良好,人民安居樂業。”我國的根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出了全面、廣泛、明確的規定,為廣大人民充分享有權利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這將對中國的立法、司法、執法、社會管理和經濟管理發揮重要的指導作用,必將進壹步推動中國人權事業的進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依法查處治安案件,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應當依法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其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能因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而忽視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甚至對其進行處罰、辱罵或侮辱。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既要依法運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有效管理社會治安,又要註重換位思考,綜合考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既要特別註意從實體上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從程序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要防止和糾正不尊重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錯誤行為。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壹個重要方面。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公民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該條之所以突出公民人格尊嚴的保護,是因為人格權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還存在壹種誤區,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不必太“客氣”。因為他們觸犯了法律,所以可以訓斥、辱罵甚至“碰”他們。俗話說“士可殺不可辱”,“寧死不跪”,可見人們對人格尊嚴的重視。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雖然觸犯了法律,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們仍然享有人格權,他們的人格尊嚴需要得到尊重。這不僅是國內法規定的原則,也是中國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規定的義務。

2.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

嚴格地說,該條第二款規定的“公開、公正和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既是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也是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辦理治安案件的全過程應當是“公開、公正、尊重與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前面說了,這裏就不贅述了,重點說壹下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治安案件,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旨在糾正其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使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社會或他人帶來的危害以及將受到的相應法律制裁,從而對自己和周圍群眾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公安機關必須把教育作為實施這部法律的基本方法。通過宣傳教育,既要使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守法,又要盡力使可能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不違反治安管理,使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相信處罰他們的必要性和正確性,並從中吸取教訓,使他們今後不再違反治安管理。教育大多數,懲罰少數,區別對待。懲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懲罰,達到教育的目的。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目的不是單純地懲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而是通過辦理治安案件來糾正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違法行為,從而教育自己,使其他人自覺遵守法律,保證法律的實施。

之所以規定這壹原則,主要是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第壹,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雖然對社會造成了壹定程度的危害,但畢竟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輕微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因此,在處理時應遵循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這樣可以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消除違法者與政府之間的對立,促進社會和諧。第二,違反治安管理屬於輕微違法行為,需要對這種行為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但同時強調說服教育,更能促進人民內部矛盾的解決,從而產生更好的社會效果。第三,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這壹原則,這是由治安管理處罰的目的決定的。在我國,不能簡單地對共同犯罪人進行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只是壹種手段,其目的是糾正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即通過實施治安管理處罰,不僅警示違法者,防止其發展為犯罪,而且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要效仿違法者,從而維護社會秩序。教育和懲罰是相輔相成的,在辦理治安案件和對待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不能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