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規章制度的區別
規章制度的區別
規章制度的區別

第壹,規章制度的區別

概念不同

1,法律即法律的規範,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2、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了實施管理,規範有關人員的工作、活動和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不同類別的語言

1.法律法規分為三類: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常用的語言是條例、規則和措施。根據性質和內容,規則分為四類:行政規則、組織規則、業務規則和壹般規則。

2、行政法規常用的條文、辦法、規則等用語;組織規則中常用章程;公司章程常用於商業法規;壹般法規常用的語言有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條例、指南、守則、公約、指示等。

系統的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為國家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會城市所在地市和計劃單列市制定的法規稱為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為行政法規。

2.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組織章程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以制定業務規則;所有機關、團體和單位均可制定總則。

制作和分發的程序不同。

1,國家法律法規必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才能頒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國務院總理批準,由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發布。行政規章必須經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公布實施;組織規則、業務規則和壹般規則也應經會議討論通過,並由主管領導簽署。

第二,制定規則的要求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是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二是要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義務的同時,還應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它應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同時應規定有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責任。

三要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推動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應當符合精簡、統壹、高效的原則,相同或相似的職能應當由壹個行政機關承擔,以簡化行政程序。

第四,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辦法”,但不壹定稱為“規定”。

第五,規則的措辭應當準確、簡潔,規定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原則上不重復已經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除內容復雜外,規則壹般分為章和節。

第六,制定行政法規的條件不成熟需要制定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法規是無效的。

三。法律法規的類型

中國的法律體系壹般包括以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1,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總統將簽署總統令予以宣布。因此,法律的水平是最高的。

法律壹般稱為既定法律,如憲法、刑法和勞動合同法。

2.法律解釋:

它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款或詞語的解釋或限制。這些解釋將涉及法律的應用。法律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其法律解釋權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壹種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它由國務院制定,並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頒布。這些法律法規在全國範圍內也是通用的,它們是法律的補充。它們成熟後將被添加到法律中,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律法規通常被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和專利代理條例。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它的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各地的最高權力機構。

大多數地方性法規稱為條例,有些是法律在當地實施的細則,有些是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和決定。地方法規開頭有很多地方名稱,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法規:

它的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定僅在其授權範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

還有壹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北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