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促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中共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常住地以外臨時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四條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差旅預算管理,控制差旅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公務目的的出差,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出差,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
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層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變化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際交通費用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出差到常住地以外的地區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運輸水平見下表:
部長級或同等級別官員出差時,可因工作需要由壹人陪同乘坐同等級別的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當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供選擇時,出差人員應在不影響公務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選擇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民航發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費可以航空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出行的,可以為每次出行購買壹份交通意外保險。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險的,不再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壹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入住酒店(含賓館、招待所,下同)發生的租金支出。
第十二條財政領域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提出本城市(省會、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住宿費限額標準,報財政部。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並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統壹發布中央單位工作人員赴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
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提高壹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頒布。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級別人員住普通套房,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人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與其職務等級相應的住宿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住宿。
第四章糧食補貼
第十五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出差期間給予工作人員的夥食補助。
第十六條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並按照規定標準使用。
第十七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夥食補助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考所在城市公務接待、會議和就餐標準,負責提出夥食補助標準,報財政部。財政部統籌研究並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統壹發布中央單位工作人員赴相關地區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自行用餐。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支付夥食費。
第五章地方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當地交通費是指員工出差期間發生的當地交通費。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使用80元。
第二十壹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支出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二十三條城際交通費用應當根據交通工具的級別、預訂費、批準的簽轉或退票費用以及交通事故保險費予以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中轉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壹個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差旅審批表、機票、車票和住宿發票等憑證。
住宿、機票費用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出差費用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實際發生住宿而未開具住宿發票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