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範某軍,1967安徽宿州人,成年後經營壹家小工廠。壹開始生意情況還不錯,也認識了壹些生意夥伴。在事業上做出成績後,他們也和妻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他們的婚姻關系期間,夫妻生了壹個男孩。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件發生了。2012,範某軍在後續的經營和資金周轉中出現了壹些困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向範某懷訂購了壹批價值23.3萬元的鋼材。但由於資金不足,他找範某懷借款,後付了錢他才答應了這個要求。
然而,直到2012年9月,範某軍都沒有履行自己支付鋼材的款項。多次協商未果後,範某懷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在10天內支付鋼材款23.3萬元。法院經審理,同意範某懷的訴訟請求,判令範某君在10日內返還範某懷鋼材款23.3萬元及在此期間產生的利息。
但過了期限,範某軍並未執行,後又將其名下兩套安置房等財產全部過戶到妻子和兒子名下,以逃避法院判決的執行。2014年6月24日,他與妻子協議離婚。
至此,範某懷申請強制執行後,發現範某君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然後“老賴”欠錢不還。他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嗎?
2015,範某懷在提供證據證明某飯店雖不在其名下,但實際由範某君經營,且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範某君名下財產突然轉移並與其妻離婚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調查核實,法院對相關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範某懷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同時,範某軍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普法“老賴”欠錢不還。他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嗎?這裏面主要有兩種情況。壹個是範某軍“老賴”案,明明有還款能力,卻拒不履行。但因生活或其他原因,難以履行償還債務義務的。
對於後者,在其名下確實沒有可執行財產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或法院調解,確定壹個債務人能力範圍內可執行的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減息或取消利息、放寬還款期限等。,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而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人,在執行期間又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還能執行嗎?
首先,無論債務人是什麽人,在他無財產可供執行後,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行為,督促其盡快償還債務。債務人拒絕償還或者無力償還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可以依法處置其全部財產,但在無償還完財產後,法院的執行將中止,在有履行能力時恢復。
其中,被執行人擁有的財產不僅包括房產、車輛和銀行卡存款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問題的批復》中的規定,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請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的批復》中的規定:
被執行人應得的撫恤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或者扣劃。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此外,被執行人唯壹住房法院也可以強制拍賣,但需要申請執行人按照廉租房標準為被執行人提供壹套小面積住房,用於維持其生活。
同時,被執行人的虛擬資產和移動支付平臺存儲的資金也將被視為可執行財產,依法予以扣劃。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執行的“老賴”,即使將其名下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也無法逃避履行義務。比如本案中的範某軍,即使將全部財產轉移給妻兒,仍需償還債務,更有甚者,因故意逃避執行法院判決,身陷囹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壹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範某軍以離婚的方式將其財產轉移到妻子、子女名下,以逃避債務償還義務和法院判決,屬於“財產自由轉移”的壹種方式,影響了債權的實現。那麽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此事後壹年內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