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修業、房屋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有關地方性法規,依法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制定全省住房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國家和省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制定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本省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國家統壹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省統壹定額,制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提出房地產行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險房屋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和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省建築活動,制定工程建設、建築行業和裝飾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和監理的規章制度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的相關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標準圖集,組織城市建築普查、鑒定、加固和重建,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
(八)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制定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汙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指導城鎮防洪排澇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制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指導和組織各種村莊和城鎮建設試點,指導受災村莊和城鎮以及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搬遷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十)制定全省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名勝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監督和管理。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十壹)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促進城市減排。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承擔推進墻體材料創新的責任。負責散裝水泥推廣的組織實施。
(十二)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承擔省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責任。指導和監督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實施,具體工作由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十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建築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建築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省級民間組織建設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工作,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