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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海事防汙染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港區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用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的航運管理機構(現為海事管理機構)是對船舶汙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中國法律授權海事機構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船舶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是中國防治船舶汙染的唯壹政府機關。為全面履行船舶汙染防治職責,海事管理機構建立了由安全預防、應急處置和汙染損害賠償組成的工作機制,在預防、處理和賠償三個方面履行職責。安全預防為了預防和減少船舶操作性和意外性汙染事故的發生,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管理、船舶經營人管理、航行環境和秩序管理等方面采取了各種措施。,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確保船舶安全和提高操作人員的操作技能。

船舶管理。壹是根據相關國際規則和國內規範,對船舶進行強制檢驗,控制船舶的形態、結構和設備符合安全航行要求,滿足穩性、強度和防汙染技術要求。二是通過實施港口國監督管理、船舶安全檢查、船舶安全和防汙設備專項檢查和船舶從業人員操作檢查,及時消除船舶運行中的缺陷,維護船舶安全和防汙可靠性。三是對在港航行和作業的船舶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船舶違法行為。四是對涉船作業實施強制報告,檢查船舶安全和防汙染措施,控制船舶安全行為。例如,船舶運載有汙染危險的貨物進出港口的申報,船舶在港區水域使用焚燒爐,以及諸如洗艙、清艙、氣體置換、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汙水、舷外鏟和油漆、清洗被汙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甲板、散裝液體汙染危險的駁船作業、船舶拆解、打撈、修理和其他水上和水下船舶建造以及使用化學分散劑等作業都需要許可。五是根據《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汙染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汙染條例》的規定,嚴格要求相關航運公司建立、實施和保持安全管理體系並取得“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船舶運營商管理。建立船舶員工的適任培訓、考試和持證制度,提高船舶操作人員的技能和安全意識,最大限度地避免船舶員工的操作失誤。

導航環境和訂單管理。通過對通航水域的巡查和航行秩序的維護、VTS區域的跟蹤監控和CCTV系統的可視化監控,實施交通引導,提供船舶航行和停泊的安全信息,提醒船舶采取安全航行措施,及時糾正船舶交通違法行為,監測海上(水上)突發事件和險情,為重點船舶護航,最大限度地減少海上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船舶汙染事故的發生。青島團道口實行的船舶定線制也是防止船舶汙染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定線制的實施將減少船舶交叉相遇和船舶碰撞事故的發生概率,意外船舶汙染事故的發生率也將大大降低。應急反應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建立完善的應急反應系統,對已經發生的汙染事故采取有效的應急反應行動,控制汙染擴散,有效清除汙染物,將船舶汙染事故造成的損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目前,國家海事局已編制並發布了《中國溢油應急計劃》和《北方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和臺灣海峽水域溢油應急計劃》,建立了包括國家應急計劃、區域應急計劃、港口溢油應急計劃和船舶溢油應急計劃在內的各級應急計劃。國家在重點區域建立了溢油應急中心,在部分海域建立了溢油應急預報信息系統。由青島海事局編制的《青島市船舶汙染事故應急預案》已由青島市頒布實施。通過編制各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預案、多種方式組織和調配應急設備、籌集應急資金、研究應急技術、培養應急隊伍等措施,應急能力不斷提高。近年來,船舶汙染事故處置成功率不斷提高,海事機構已成為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指揮者。汙染損害賠償在調查船舶汙染事故的同時,受理法人或組織等船舶汙染損害壹般民事權利主體的申請,調解汙染損害民事賠償糾紛。在監督船舶油汙強制保險適用的同時,我們繼續研究建議國家建立汙染損害賠償機制,努力使船舶汙染事故和清理汙染的受害者得到有效賠償。當國家的自然資源受到損害時,海事機構往往會代表國家向汙染事故的責任人索賠,從而維護國家的利益。履行職責的問題之壹是國際公約國內化的法律基礎不足。在船舶汙染防治中,海事機構有時會借鑒國際公約的管理理念或國際上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和方法,加強不適用國際公約的國內船舶防汙染管理,填補國內船舶防汙染管理的空白,但設置的管理項目往往與國家法律相沖突。

第二是行使管理權的部門重疊。船是水上移動的工作工具,水上有港口、航道和錨地。目前,壹些主管業務規範的部門也在主管安全和安全,很難形成壹個連貫的整體,而且船舶汙染防治本身就是壹項系統的管理工程。

三是油汙損害賠償機制不健全。對於組織指揮清汙作業的海事部門和承擔清汙作業的公司來說,最頭疼的是船東瀕臨破產,船舶尚未投保油汙險,因此清汙費用壹直沒有著落。這樣的後果影響了清汙工作的正常開展,甚至海事部門履行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的能力受到質疑,組織指揮應急清汙行動的權威也受到挑戰。相關建議:充分發揮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汙染防治中的作用,壹方面需要海事機構不斷調整管理思路、研究管理技術、改進管理方法,另壹方面需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保障,加強制度化建設。建議采取壹些措施,充分發揮海事機構在船舶汙染防治中的作用。

壹是通過立法,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汙染“預防、處理、賠償”三個方面的職責,在船舶汙染防治方面充分授權海事管理機構。首先,需要盡快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水汙染防治法》,明確應急預案的法律層面。其次,參照我國締結或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並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從行政法中單獨制定專門解決汙染損害賠償的民事條款,以充分發揮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汙染損害賠償中的作用。

二是健全船舶汙染防治機構。創造條件形成船舶汙染防治學科。

三是建立完善的船舶汙染損害賠償機制。設立國家資源船汙染損害索賠機構,隸屬於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汙染損害賠償機構根據海域和水系範圍,由來自各行業、各部門的環保、漁業、海洋和法律專家組成。船舶汙染事故發生後,上述機構將對自然損失等壹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和評估。

四是定期組織船舶溢油應急實戰演練。通過演練,進壹步加強應急隊伍培訓和建設,提高應急隊伍整體水平和實戰能力;檢查應急處置設備和器材的適應性以及應急器材庫的合理性。(作者單位:青島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