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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或經濟法哪個就業前景更好,請好好回答。
民商法或經濟法的就業前景更好,這需要從我的價值取向、發展誌向和就業機會來確定。為了實用和廣泛應用,我們還應該選擇民商法;如果妳想從事社會宏觀管理,進入國家經濟管理和調控體系的研究(妳必須有社會選擇的機會),妳應該把經濟法作為選修課。法學屬於社會學,與自然科學、趨勢科學有本質區別。社會科學本身的就業前景“迷霧重重”,不像自然科學那麽辛苦。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學政治、外語、馬列、中文、傳媒,甚至文秘(兒科)都會有很好的就業前景,但現在這些專業恐怕就業機會越來越窄,學法律的人將來可能會犯同樣的錯誤。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我們應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壹概念:(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3)經濟法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的總稱,與調整商品經濟、人身權利和財產利益之間的關系相同。關於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風格:壹種是民商法壹體化,另壹種是民商法分離。所謂民商法壹體化,是指民法包含商法,商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指揮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特別法;所謂民商法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屬於兩個獨立的部門法,商法通常獨立存在於民法之外。

兩者之間的區別:

1,不同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協調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系,它不調整人身關系。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杠桿之壹,屬於國家本位的公法。民商法雖然具有公法現象,但其基本屬性是私法,體現了私法原則。

2、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民商法主體平等,不存在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並不要求平等。

3.不同的調整方法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模式相應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自己的意思設定,不受國家的過度幹預。商法的主體是商事實踐,但在現代社會,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壹些公法因素也滲入其中。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壹部兼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法律,既強調市場的作用,也強調國家的作用。因此,其調整方式既有意思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的因素。正如壹些學者所言,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表現出與傳統法律截然不同的機制功能。“總結起來就是: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而言:經濟法從外到內全面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運用各種手段全面調整經濟關系。”

4.不同的內容

經濟法主要設計了國民經濟運行中有關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的規定。經濟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金融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財政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會計法、審計法和預算法)和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民法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婚姻法、繼承法和收養法。商法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和海商法。

民法以人身關系法和財產關系法為其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在財產關系法中,可以進壹步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保護的是財產權、知識產權等靜態的絕對財產權。物權法具體包括債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債權法保護動態債權關系,債權法具體包括合同法和擔保法。

5.不同的價值取向

經濟法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著眼於社會整體利益,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和沖突,實現利益平衡,促進社會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基礎,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註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得到最大化。

6.不同的基本功能

不同的保護利益必然導致不同的法律本質功能。民法維護商品交換,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按照自己的意誌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法、私法、“生而平等”和權利法。它在當事人平等的平面上保護商品關系,其主要功能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商法的本質功能與此基本相同。

經濟法著眼於保護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為解決民商法和行政法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其實質是國家管理經濟、平衡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律。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層次上全面、整體、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它通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來指導經濟活動的預測、激勵和約束、整體協調和個別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