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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倡導和推動綠色建築發展,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民用建築節能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科學合理、經濟適用、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完善民用建築節能體制機制,將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制定民用建築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鼓勵民用建築節能科技研發,推廣民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鼓勵農村個人在建造房屋時采取節能措施。第八條鼓勵發展建築工程預制裝配技術,提高建築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支持建設集R&D、設計、生產、施工於壹體的建築工業化基地,推進建築工業化。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建築節能宣傳教育,普及民用建築節能知識,提高全民節能意識。第二章新建建築節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以清潔能源和余熱利用為主的冬季低能耗供暖方式,在新區建設、大型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中集中推廣。第十壹條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選擇適宜的可再生能源用於建築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在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提供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在施工現場公示采用的節能技術和措施,並按照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標準組織驗收。第十三條設計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專章,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民用建築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第十四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規範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制定建築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產品和設備進行現場驗收,現場驗收資料應當納入工程技術檔案。

鼓勵施工單位按照綠色施工標準進行施工,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築能耗。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標準、規範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未經現場復檢或復檢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不得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工程的監督內容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並依法對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民用建築節能專章。第十八條從事建築節能材料檢測、工程檢測、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和規範進行檢測、測評,不得出具虛假報告。第三章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和本省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 * *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相銜接。第二十條既有建築進行圍護結構裝修和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第二十壹條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費用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用於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築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商業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建築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協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