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並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地區的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礎測繪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支付。第五條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並由省測繪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測繪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技水平。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開展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執法。第二章測繪資質管理第九條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質審查發證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審查和發證的初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測繪任務,其測繪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審查,並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申請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或者獨立的測繪生產單位。
(二)有與承擔的測繪項目相適應並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相應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查員。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和信息管理體系。
(五)測繪成果能夠滿足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包括部頒標準和專業標準)。第十壹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四個等級。甲級和乙級測繪資格標準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丙級和丁級測繪資質標準按照省測繪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經省測繪管理機構初審後,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證。申請乙級、丙級、丁級測繪資質,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證。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復審和換證工作。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省測繪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工作部門進行年度檢驗。第十四條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業務範圍的,應當向省測繪管理機構報告並重新辦理測繪資質審查手續。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變動應及時向證書審批單位備案。第十五條測繪資質審查收費,按照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第三章測繪市場管理第十六條年度測繪任務列入國家和省基礎測繪計劃、專業測繪計劃的,由編制測繪計劃的部門在測繪前壹個月內書面告知省測繪管理機構和測繪項目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工作部門,該測繪任務不再登記。
承擔市場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應當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量前,測繪單位應當按照下列限額向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登記測繪任務,並提交技術設計。
⑴省級配額
1.國家四等以上的三角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
2.測繪航空攝影和遙感。
3.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超過4.100公裏的線路和管道測量。
5.大於下列面積的各類測繪項目:
刻度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裏)10 20 30 50 100
6.編制1: 25000及以下比例尺的地形圖和省、市各種比例尺的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測繪項目。
⑵市政配額
1.5二級平面控制測量,10 km以下四等測量。
從2.30公裏到100公裏的線路和管道測量。
3.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4.下列區域內的各類測繪項目:
刻度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裏)3-10 5-20 10-30 25-50 20-100
5.編制縣(市)級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各種比例尺的地圖集。
6 .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測繪項目。
⑶縣級配額
1.10二級平面控制測量。
2.5公裏至30公裏線路管線測量。
3.下列區域內的各類測繪項目:
刻度1:500 1:1000 1:2000 1:5000。
面積(平方公裏)0.1-3 0.25-5 1-10 10-25
專業測繪的管理限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