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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委托物業服務人員或者自行管理的形式,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條本市物業管理應當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共建、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和物業服務提供者共同參與的治理結構。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推進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和智能化。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和物業服務第三方評價制度,組織物業管理聯合執法,協調推進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衛生、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物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當支持和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規範,規範執業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科學、規範、和諧發展。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物業服務提供者信用信息管理的規定,依法、誠信、規範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第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應急措施,並指導物業服務提供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業主應遵守《應急措施管理規定》,並配合物業服務供應商落實控制要求。

物業服務人員實施應急措施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第八條倡導綠色智能物業管理。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創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第二章新建物業和前期物業管理第九條物業服務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為依據,兼顧建築規模、設施設備使用、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相對集中、方便服務、資源共享、便於管理的原則。

同壹建築區劃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服務區域。分期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配套設施設備齊全的物業,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服務區域;主體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服務區域。

規劃的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河流等城市公共區域不得納入物業服務區域。第十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投標人少於三家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提供者。鼓勵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聘請物業服務提供者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十五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人員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物業部位和設施進行驗收。財產檢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確定財產檢查計劃;

(二)移交相關圖紙;

(三)檢查* * *部位、* *設施和設備;

(四)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五)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六)簽訂物業檢查協議;

(七)辦理財產交接手續。

對物業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進行整改,或者委托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提供者進行整改,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物業驗收協議之日起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將物業服務所需材料、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他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移交給物業服務人員。

物業移交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修復影響建築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工程質量隱患;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提供者與建設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 * *在承接查驗過程中侵害業主利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物業查驗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服務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查驗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物業檢測費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提供者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