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教育法》時隔26年首次修訂,5月實施。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對企業的激勵措施,發揮了企業辦學的重要作用,促進了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職業教育法26年來首次修訂,5月實施。
《職業教育法》時隔26年首次修訂,1的新《職業教育法》於5月實施(以下簡稱“新法”),這是近期教育界非常關註的話題。職業教育法時隔26年首次修訂。有哪些新內容引起了大眾的關註?4月27日,教育部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介紹了相關情況。
新內涵:更科學的表述,體現各級各類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理念。
新法中有很多新的表述,其中討論最廣的是將舊版的“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分離”改為“促進義務教育階段後不同階段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有媒體和公眾將其解讀為取消了初中畢業“職普分流”,話題壹度沖上熱搜。
“這其實是壹種誤解。”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司長陳說,“新的表述是對義務教育後普通職業分類發展更科學、更規範的表述。它體現了各級各類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理念,也為我國優質教育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陳說:“因地制宜,就是在壹定範圍內,各地通用崗位的比例要有差異。各地可根據區域社會發展程度、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和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情況,合理規劃職業學校和普通學校招生規模。協調發展是指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兩種教育沒有區別,只是辦學模式的融合,教育方式的不同。
義務教育後實施“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絕對不是要取消中等職業教育,而是要轉變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思路,實現辦好中等職業教育的根本轉向。重點是提高中職教育質量,拓寬中職學生成長成才的渠道。"
另壹個值得註意的表述變化是,原職業教育法中職業教育的目的是“培養技術技能人才”,而在新版本中是“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這壹觀念上的重大突破,向社會明確傳達了“同等重要”的含義。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懷說:“將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定位為兩種不同類型的教育,是構建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基礎。新法規定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類型;規定國家統籌推進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協調發展;規定職業教育培養高素質的技術技能人才;規定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享有與同級普通學校學生平等的機會。”
新空間: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立交橋”有了法律依據。
公眾關註“職普分離”的壹個重要原因是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不能順利升學。同時,高職生的上升通道也非常有限。職業教育多年來壹直在呼籲:打通上升通道,真正搭建起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立交橋”。
“新法律規定要提高認可度和吸引力,增強社會適應性和適應性。新法要求把中等職業教育作為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的基礎教育,註重為高等職業教育輸送具有紮實技術技能基礎和合格文化基礎的學生,突出中等職業教育的教育功能,增強認同度,使職業教育真正成為具有就業能力、升學優勢和發展渠道的教育類型。”陳對說:
陳介紹:“新法規定,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專業應當與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相銜接招生培養;實施職業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方式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
這意味著中職生和“本科”之間有了壹個通道。中等職業學校不再是低層次的“兼職教育”,而是真正成為“為不同稟賦的學生提供各種成才可能性”的搖籃。
推進職業本科教育是教育部2022年的工作重點之壹。2021關於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要求,到2025年,“職業本科教育招生規模不低於高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的10%”。
“新法除了在本科層次設置職業學校,還為兩方面的探索預留了空間:壹是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本科職業教育專業,二是在專科層次的職業學校設置本科職業教育專業。
這些都充分說明,職校學生不僅可以上專科,還可以上本科,從法律層面打開了職校學生的發展通道,也為中職學生上大學打開了壹個口子,這將大大提高中職學生的積極性。”陳對說道。
新保障:解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頑疾的法律形式
“隨著職業教育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壹些影響職業發展的硬骨頭繞不過去。此次修法直面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頑疾,以法律的形式固定解決方案,為進壹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陳對說:
陳所謂的硬骨頭之壹就是管理體制。此前,教育行政部門主管職業學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職業培訓。此外,很難通過協調地方政府和企業來促進許多任務的執行。新法明確,國務院將建立職業教育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壹些業內專家認為,新法將解決最大的問題。
除了管理制度,另壹個保障就是資金的投入。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統計,職業教育的辦學成本約為普通教育的3倍。據了解,我國高職院校招生規模超過整個高等教育的壹半,但財政直接投入僅占20%左右。
新法明確了重點支持和以地方為基礎的投資機制。
“新法規定,國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使職業教育經費投入適應職業教育發展需要,鼓勵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人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按照人均經費標準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陳對說:
新法還鼓勵企業舉辦職業教育。同時還要求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業給予獎勵、稅收優惠等激勵措施。
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的基本辦學模式,也是辦好職業教育的關鍵。但長期以來,產教不兼容、校企不合作壹直是痛點和堵點。
“新法用了9個‘鼓勵’,23個‘應當’,4個‘必須’,進壹步明確了很多措施。企業從法律層面參與並不困難,也是有益的。”陳對說:
值得壹提的是,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企業可以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教育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這意味著政府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教育。
此外,新法還明確了工會、中華職業教育學會等群眾團體在發展職業教育中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參與制定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相關職業教育標準,開展人才需求預測,培育供需匹配的產教融合服務機構等。
中國職業教育學會黨組書記、總幹事方乃春表示:“這有效體現了職業教育的多元化跨界特征,相信會更好地促進政府和各界資源整合,齊心協力* * *創新。”
《職業教育法》時隔26年首次修訂。在5月實施的前兩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組織了壹次集體訪談。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將於2022年5月6日起施行。
這是職業教育法自1996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據悉,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由現行法律的5章40條改為8章69條,增加了“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教育中的教師和受教育者”、“法律責任”三章,由現行法律的3400多字增加到10000多字,內容更加豐富。
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張濤表示,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校企合作“壹頭熱情”、人才供求“兩張皮”、企業參與辦學的動力和積極性不足等問題,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對企業的激勵措施,發揮了辦學的重要作用,促進了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為營造職業教育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真正讓職業教育“香”起來、“熱”起來,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明確規定,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享有與同級普通學校學生平等的機會。
在招生方面,明確實施職業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方式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在就業方面,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聘、錄用技術技能人才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招聘、錄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適當降低。
教育部:將加快建立“職業教育高考”制度。
修改後的《職業教育法》明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類型”。對此,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副司長林宇表示,“不同類型並重”是這次修訂對職業教育類型地位的重要肯定,在法律層面明確了職業教育的類型定位和發展預期,為職業教育下壹步更好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這有利於增強社會意識,提高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認可度;同時,有利於鼓勵全社會支持和積極參與職業教育。“職業教育學歷高。”
林宇說:“職業教育高考制度的建立壹直很受歡迎。這次職業教育法的修訂進壹步明確了這壹點,我們將加快實施。目前,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已經成為高職招生的主渠道,很多地方都組織了春季高考。接下來,加快建立‘職業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考試招生辦法,支持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更多職業學校畢業生。”
據介紹,教育部將實施中高職辦學條件達標工程,在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基礎上,設立壹批適應“十四五”期間職業發展需要的職業本科學校;鼓勵應用型本科學校按照職業教育專業目錄開展職業本科教育;研究實施高職院校符合產教深度融合、辦學特色鮮明、培養質量高的條件,培養高端技術技能人才,實施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方法。
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對建設技能型社會具有重要作用,有助於扭轉社會輕視技能和勞動的觀念,壯大支撐技能型社會的主力軍,加快建設技能型社會的進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促進高職生公平就業
對於如何確保職業學校學生在事業單位、企業招聘時不受學歷限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處副處長王曉軍表示,我們將加強對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指導,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加強對招聘活動中用人單位的管理,確保發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歧視性條件,確保職業院校學生享有公平的就業機會和平等的權利。
同時,對符合條件的職業院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保補貼、培訓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更好地促進其就業創業,實現輝煌人生。
王小軍表示,下壹步,我們將深入學習貫徹職業教育法,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引導企事業單位營造公平就業環境。公開招聘時,不得對報考和聘用職業院校畢業生設置妨礙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條件。
引導企事業單位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不同類型崗位職責要求,科學合理設置學歷、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等招聘條件,為職業教育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職業教育法時隔26年首次修訂,3 26年首次大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5月實施,5月1日將正式實施。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司長陳介紹了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在開辟教育渠道、打破就業門檻方面取得的新突破。
首先是打開職教生上升之路。修改後的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專業實行與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相銜接的招生和培養;實施職業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方式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
除了在本科層次設置職業學校,職業教育法還預留了兩方面探索的空間: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本科職業教育專業和在專科層次職業學校設置本科職業教育專業。從法律層面,暢通職校生的發展通道。
同時,修改後的職業教育法也為不同天賦的學生提供了多種可能。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要求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學習成果互認。
把中等職業教育作為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的基礎教育,註重為高等職業教育輸送具有紮實技術技能基礎和合格文化基礎的學生,突出中等職業教育的教育功能,增強認同度,使職業教育真正成為具有就業能力、升學優勢和發展渠道的教育類型。
此外,修改後的《職業教育法》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在應聘、錄用或者從事職業工作中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聘、錄用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並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招聘、錄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適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