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用益物權的成立要件
用益物權的成立要件
法律主體性:

1,用益物權是他物權的壹種,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立新的物權。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固定財產權,其目的是能夠使用他人的不動產並取得收益。3.用益物權是壹項獨立的財產權。壹旦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成立,用益物權人就可以獨立享有對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並可以有效對抗第三人以及所有權人。4.用益物權的客體僅限於不動產。5.用益物權具有占有權,必須通過對物的控制來實現。用益物權支配物的使用價值,因此應以實際占有物為基礎,否則用益物權人的用益目的將無法實現。從物權的取得是否基於他人權利出發,物權的取得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1,原取得,原取得是指權利不是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取得或者原物根本不存在,只有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才能依法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體之上沒有所有權;這意味著所有權的取得不需要與任何人相關,而只取決於取得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壹般而言,基於事實行為取得的物權屬於物權的原始取得。原取得的財產權不存在他人的意思表示關系,或者該財產權不受他人意思表示關系的影響。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勞動和生產、先占、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原始取得的要素通常為:具體事實+法律規定。在這裏,沒有當事人的意圖或協議。在最初的不動產取得中,傳統的物權法規則認為,登記只是物權人處分的重要要件,而不是物權取得的生效條件。此外,原始收購通常具有追溯效力。雖然物權在條件滿足時取得,但壹旦取得,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占有的那壹刻。壹旦原始收購完成,先前財產上的所有權利負擔將被消除,原始財產所有人或其他人不能對該財產主張任何權利。2.衍生收購和派生收購又稱派生收購或轉讓收購,是指基於他人現有權利取得財產權。從取得人的角度看,是權利的取得,而從相對人的角度看,是權利的喪失。因此,與原來的絕對收購相比,衍生收購也被稱為相對收購。在派生取得中,物權的權利從他人處轉移,這主要是原所有權人處分其所有物的結果。壹般來說,基於法律行為的取得大多屬於派生取得。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派生收購可分為轉讓收購和集合收購。派生收購的轉讓是將他人的物權以其原始狀態和內容轉移給收購人,隨之而來的是原所有權人物權的喪失。衍生產品收購最典型的轉移是銷售、贈與和互惠。買賣是財產所有權有償轉移的轉移方式;贈與是無償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方式;互惠是將已經交換的東西換成另壹方的東西,這類似於有償買賣,只是不支付對價,而是支付相應的價值。這三種衍生取得模式的要件是:當事人協議+交付或登記。設定派生收購是在原財產權人的財產權上設定新的財產權,但新的財產權原本並不存在,原財產權人的財產權不會因此而喪失,但權力會發生變化。根據傳統理論,只有所有者才能創造新的財產權,但在財產權價值充分發展的今天,這種限制不利於事物價值的最大化,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漸認識到可以在原有權力範圍內設定新的財產權。例如,以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是中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普遍做法。新設立的物權只能是他物權,不能是所有權。主要是用益物權和抵押權。1.促進事物的有效利用。在用益物權法律制度下,用益物權人可以通過使用他人的物而獲得利益,這樣人們在不能或不必取得某物的所有權時也可以使用該物獲得利益。通過設定用益物權,所有權人以獲得壹定利益為條件將其財產給予他人使用,因此所有權人可以在不直接或親自使用其財產的情況下獲得利益。當物品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獲得利益時,表明物品的使用價值得到了更有效的實現。在壹個具有這樣的利益機制的社會中,整個社會的物質資源將得到有效利用,社會的整體利益將不斷提高。與人們日益膨脹的需求相比,社會的整體財富相對匱乏。在法律制度實施和實現的社會歷史進程中,在當今時代,未被法律賦予所有權的事物相當罕見,人們不再能夠通過發現無主物來滿足其生產和生活需求。因此,所有權的絕對性會極大地限制非所有權人對物的使用,因此肯定和堅持所有權的絕對性不利於物的有效使用,不符合社會福利,也不適應社會發展。用益物權制度是為消除所有權的絕對性而設立的非所有權人使用他人物的物權制度。目前,用益物權制度不僅是為了維護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是為了維護社會與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利益平衡。2.維護物的利用秩序,(1)確定主體的權利義務模式。用益物權制度概括了物在使用過程中的不同權利和義務,並由此設定了不同種類的用益物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典權等。(二)現有用益物權的公示。用益物權制度通過不動產登記的方式公示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從而向社會展示特定物的權利狀況。在現代社會,用益物權登記不僅具有明確權利歸屬、保障交易安全的傳統功能,還具有保護社會資源、維持物的長期效力的意義。(3)規範用益物權的變動方式。用益物權變動時,會引起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變化。用益物權制度將物權變動的方式合法化,確定了現有用益物權發生壹定變動的條件、方式和效力,以平衡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用益物權的基本條件是作為客觀條件的對客體的實質性支配,以及物權的其他基本要素。它是壹種特殊的物權,也可以為當事人帶來利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 *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條* *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 *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法律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