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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新規
壹、江蘇省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1.江蘇省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條例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蘇地稅發(2011753)第二條規定: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國稅發(2009)9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房地產項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進行清算。

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產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房地產單位銷售價格、單位土地成本、平均單位成本計算增值率,確定核定征收率,並報省稅務局備案。列入同壹清算項目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者其他類型不動產,應當分別測算增值率,分別確定核定征收率。同壹建築物內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品房可以合並計算增值率並確定核定征收率。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蘇地稅發【2011】53號)第三條規定,在計算增值率的基礎上,確定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2.江蘇省非住宅舊房及建築物個人轉讓核定征收率

自2016、11年8月起,《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轉讓非住宅舊房及建築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蘇市土規(2016)4號)規定,個人轉讓非住宅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增值計算扣除項目的估算價格,也沒有計提。應納稅額=房地產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核定征收率(5%)。

3.在征收和強化調查中發現的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處置。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水寒(2011)190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在日常征收檢查中發現清算項目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或納稅人申報不實等情況。,應重新清算並依法納稅,構成偷稅。

二、安徽省批準征收的具體規定

根據《安徽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按照收入的壹定比例執行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5%。

第三,北京批準征收的具體規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界定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第8號第2013號)第三條規定: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轉讓存量房成交價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發(2007)325號)第八條規定: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精神,納稅人轉讓舊房舊樓時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且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的證明和房屋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對《條例》第六條第(壹)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進行修訂。

第四,福建省批準征收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政策問題的公告》(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18號)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實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5%,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5.5%,非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6%。

舊房及建築物轉讓,既未提供評估價也未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確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於5%。

五、遼寧省核定征收的具體規定

根據《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條例》【遼地稅發【2006】86號】第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於發布和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號)的規定, 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轉讓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85%以上,可能造成稅收損失的,經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 稅務征收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轉讓房地產的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銷售面積的比例確定清算部分的相應扣除額,並對轉讓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多退少補。 剩余部分按照清算後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占轉讓房地產收入的比例的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

第六,湖北省批準征收的具體規定

自2018、15年6月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號)規定,湖北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照普通住房、非在此基礎上,各市州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按1%確定所轄縣(市、區)非普通住房等各類不動產的核定征收率。

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憑證,並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當查賬征收;對不能提供相關憑證且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個人,土地增值稅統壹按應納稅額的7%計征。

七。甘肅省批準征收的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於調整預征率核定土地增值稅征收率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第18號,自20187,1起實施,有效期5年)第三條的規定,在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賬簿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雖然設置了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數據和收據不完整,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手續,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的;沈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照下列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1)蘭州市城關區、七裏河區、西固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嘉峪關市等地級市政府(不含臨夏州、甘南州)核定征收率調整為:

1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為7%。3 .其他類房地產均為9%。

(2)不屬於上述第1項的臨夏州、甘南州、蘭州新區等縣(市、區)調整為核定征收率:

5%用於1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6%。3 .其他類房地產均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