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總有例外。雙方可以事先約定律師費由誰承擔。國家有關司法機關也考慮到了壹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通過相關規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張部分案件由敗訴的被告承擔律師費。
具體列表及分析如下:
第壹,相關條款明確規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1.在合同糾紛的情況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版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件,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二、有關規定,但未明確,司法仲裁機關可酌情決定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
1,專利糾紛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在賠償範圍內計算權利人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專利糾紛案件的律師費如果要在被告賠償範圍內計算,必須以“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如果債務人按照合同履行債務,債權就可以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實現自己的權利。由此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公平競爭的案例。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還應當承擔被侵權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損害公民身體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喪葬費和必要的生活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因工作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下發了《關於印發審理民事案件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其中指出“律師費性質上屬於財產性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若幹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七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差旅費、印刷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費用,由受援人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給不是受援人的敗訴方。”因此,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的“辦案必要費用”納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
6.仲裁案件。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1994、1995、1998、2000版均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壹些合理費用,但賠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的勝訴金額。《仲裁規則》(2005年版)取消了10%的限額,第四十六條規定:“費用: (壹)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決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繳納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2)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仲裁庭在決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當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案件的爭議金額。”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在費用承擔問題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甚至詳細規定律師費的承擔方式和標準。要特別註意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的字眼。人民法院對這份協議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必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支付律師費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要合理。
四、典型案例與法院指導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還公布了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性意見,為下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提供了可供參考的判例,規範了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司法裁判行為。
比如:
1.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31日發布的壹起典型案例:路宏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在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壹審後已生效。被告聯合航空公司賠償原告路宏代理費16595.1802.50元,律師差旅費165438元。
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楊文蔚訴上海寶鋼二十冶金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2006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上海寶鋼二十冶金公司賠償原告楊文蔚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復雜案件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意見(法發[2065 438+06]21號)
"22.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不誠信訴訟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律師費的杠桿作用,規範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督促當事人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有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給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支持無過錯方要求賠償合理律師費的合法訴求。”
地方高級人民法院也根據轄區內案件的特點,制定了壹些包含律師費轉付制度含義的《指導意見》。
比如,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下發了《關於印發審理民事案件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滬〔2000〕44號),規定“律師費性質上屬於財產性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