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土地所有權的最新政策是什麽?
1,界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範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應覆蓋所有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2、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註重現實的原則, 有利於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
3.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
各地要以“權屬合法、邊界清晰、面積準確”為原則,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權屬調查技術規程》和《城鎮地籍調查規則》,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現有成果和其他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摸清每塊農村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按照統壹的宗地編碼模型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重視地籍變更調查登記工作,保持地籍成果現狀。
4.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壹個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確定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村民小組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壹個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存在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的,應當確權到村民小組和農民集體,並向村民小組和農民集體發放證書;
對於土地權屬邊界不存在且被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認可該部分土地的現狀,並明確歸本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當依法確認到鄉(鎮)農民集體。
二、農村土地確權的意義是什麽?
首先,有利於加強產權保護。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壹旦確權,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真正權利人,有利於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有利於強化承包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確權頒證後,土地既是資源也是資產,農民持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誰想再次移動農村的承包地,都必須征得其家庭的同意。如果農民外出務工,還可以依法流轉承包地,交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經營以換取實物或租金。這樣,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就會增加。。
第三,農民可以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目前,由於壹些農戶無法提供擔保,沒有足夠的抵押物,貸款難的問題比較突出。確權登記頒證後,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農民可以用自己的權證辦理抵押貸款。
最後,有助於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歸屬,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原始依據。如果耕地面積是四至四等,流轉面積不明的承包地,會有很大的風險。不僅農民無法放心流轉土地,土地規模經營者也無法安心經營,這必然制約現代農業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的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農戶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對該土地的承包關系終止。
《土地管理法》第9條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