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後,農民會失去土地嗎?
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後,農民會失去土地嗎?
在該案中,劉打算申請壹塊宅基地建造房屋。後來王某得知,因為王某也想在這裏建房,便提出與李某交換自己的承包地,並表示劉某在路邊的土地較多,可以再次申請。劉看到,王用來交換的不僅是更多的土地,還有良好的地質條件。經過深思熟慮,他同意了王。王某邀請同村的部分村民和村委會成員簽訂換地合同,村委會成員和部分村民也在合同上簽了字。後來王某申請建房時,因不在規劃範圍內,王某的申請無法獲批,於是王某將交換的土地交給劉某,並要求劉某歸還其承包地,但劉某未歸還。王某以劉某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有三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之間的換地協議無效,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不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之間的換地協議有效,劉某無需返還王某的承包地。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之間的換地協議有效,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評論我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首先,劉某與王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王某與劉某之間的換地協議有效。劉打算申請壹塊宅基地蓋房子。後來,王某得知因為他也想在這裏建房,便提出與李某交換自己的承包地,並簽訂了土地交換合同。雖然該土地將來將用作宅基地,但在批準之前仍是劉的承包地,因此雙方之間的交換應視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我國現行憲法第10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民法通則》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了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由此可見,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不能用於非農建設。本案中,王某未實際用於非農建設,其轉讓行為應認定為有效。

其次,劉某與王某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系依法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合法的解除。在這種情況下,王為了在這裏建房而與劉交換了他的承包地。後來由於不在規劃範圍內,王某無法獲得批準,因此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因此應屬合法解除合同。

最後,劉某構成侵權,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劉某與王某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壹份可依法撤銷的合同,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壹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期限屆滿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第二款:“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同時,《合同法》第96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達到時,當事人壹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沒有必要與對方協商或征得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另壹方,合同將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將終止。合同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怠於行使權利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壹方或者違約方可以催告對方行使解除權,以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如果另壹方,即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在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沒有解除合同,該權利將被消滅,合同關系將繼續存在,當事人仍將根據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王某將交換的土地交給劉某,並要求李某返還其承包地。其應視為主張行使知情權,但李並未返還,而應視為侵權。

第1 ***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