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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法律法規名稱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沈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未受汙染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紙張、塑料、玻璃、木材、金屬和布料等;

(二)有害廢物,是指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或對環境造成現實或潛在危害的重金屬和有毒物質的廢物,主要包括廢藥品及其包裝、廢農藥和消毒劑及其包裝、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廢薄膜和紙張、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電子危險廢物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集體食堂產生的餐飲垃圾、家庭餐廚垃圾、農副產品垃圾等易腐垃圾;

(4)其他垃圾是指上述類別以外的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單位和食堂產生的餐飲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餐廚垃圾的規定執行。

建築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解決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動員、宣傳和指導工作。倡導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

區、縣(市)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市)發展改革、建設、商務、農業、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房產、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第二章源頭減量第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行業協會在各自管理範圍內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活動,提高全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第九條鼓勵金融機構為垃圾分類相關項目提供信貸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開發和應用。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選擇環保耐用的家具、電器等物品,減少大件垃圾的產生和投放。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廢舊家具、廢舊家電等物品的線上線下交易,推進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回收利用。

倡導綠色辦公、綠色消費和使用可回收的環保包裝。第十壹條再生資源回收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再生資源回收單位的義務。第三章分類投放第十二條市城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確定分類標識和投放規則,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是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壹)業主管理自己的住宅區,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

(二)城市中的廢棄住宅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人管理;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汽車站、地鐵站、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五)商業寫字樓、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以業主或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

(七)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負責管理;

(八)江河、湖泊及沿岸地區,江河、湖泊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九)農村和城市村居民區,村民委員會是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