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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垃圾分類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其中,餐廚垃圾是指食物殘渣和食品加工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食用的動植物油和各種油水混合物。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其日常管理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第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的監督管理,查處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查驗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申報回執。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的食品生產單位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衛生、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條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倡導通過上市凈菜、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

不能回收的餐廚垃圾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六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餐廚垃圾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其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和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餐廚垃圾實行統壹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參與,積極探索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的單位中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要形成網絡。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第八條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取除臭、防滲漏等防治環境汙染的措施;

(二)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實行單獨收集、密封貯存;

(三)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汙水排水管、河流和廁所;

(四)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5)廢棄食用油脂或其加工品不得用於食品加工和銷售。第九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每季度結束前10天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壹季度餐廚垃圾種類、數量等基本情況,並取得回執;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防汙染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由收運單位運輸;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或者個人。第十條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每天至少壹次(含法定節假日)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垃圾;

(二)在收集當日,將餐廚垃圾清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三)未經批準,不得停辦;確需停業的,應當提前向當地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15報告,並取得其同意;

(四)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滴漏、遺撒;

(5)每月10前,將上月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去向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