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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草案研究
(1)俄羅斯礦產資源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2005年公布的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草案(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草案)包括15章,131條。其內容涵蓋了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環境保護及其相關過程的各個方面。

第壹章:總則,第4條。

闡明這部法律的宗旨和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立法依據和法律制度、與聯邦主體法相比的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法的優先原則;本法涉及的14基本概念定義詳細明確。

第二章:本聯邦法調整的關系主體,第5條至第9條和***第5條。

很明顯,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有權擁有、使用和支配俄羅斯的礦產資源。它規定了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國家權力機關、俄羅斯實體和俄羅斯各實體在礦產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管轄對象和職能,並將礦區劃分為聯邦礦區、地區礦區和地方礦區。界定了五類礦產資源使用者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本聯邦法調整的對象,第10至23條,***14。

本法調整的對象是俄羅斯國家礦產儲量——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利用和保護。包括:①礦藏和礦點的國家登記和準確性核查;②國家儲備資產負債表的編制、審核、登記和刪除;③地質技術經濟評價和成本分析;④資源儲量的分類和審批;⑤壹般礦種的劃分和確認程序;⑥礦產資源區塊的確定和屬性;⑦地方礦區;(八)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問題;⑨礦產資源地質資料、所有者及其義務;⑩全國礦產資源地質資料審查及其意義;哎?礦產品及其加工副產品的所有者和戰略原材料礦物的確定。

第四章: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第24至46條和***23條。

規定了礦產資源區塊用途的獨立分類和特征;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內容、依據和期限;礦產資源區塊利用規劃及分類;礦產資源區塊使用者的權力;土地所有者和占有者的權利;土地區塊與礦產資源區塊的相關性;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限制、中止和終止。

第五章:礦產資源區塊使用合同,第四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礦產資源區塊使用合同——標的、格式、條款、標的物、合同費用、期限、合同責任和違約金;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提供、使用和轉讓。

規定了根據拍賣結果簽訂合同的程序,包括拍賣標的、拍賣的基本規定、拍賣決定和條件、拍賣公告、申請入場、申請拒絕參加拍賣、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程序、拍賣的舉行及其拍賣結果、確定未舉行的拍賣和壹人參加的拍賣的合同的簽訂、確定不進行拍賣的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程序。因各種原因申請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申請文件和審批程序。發現礦床時拒絕提供礦產資源勘查區塊和開采區塊的提供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前期投資補償方式和處理程序;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同礦產資源使用區塊的合同類型等。

第六章:礦產資源許可證制度,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六條,***7。

規定了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的目的、格式、內容及相關資料;許可證的處理、發放、國家登記和統計已經明確。規定了使用礦產資源區塊必須履行許可證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使用權轉讓時重新申請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變更許可證條款的條件和程序;規定了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提前終止的條件和相關程序。

第七章:區域地質研究和地質研究的壹般要求,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八條,***2。

明確了區域地質研究和地質研究的總體要求,以及探明礦床的獎勵。

第八章:開采固體礦床,第九十九條至第101條和第三條。

規定了固體礦床工業試驗開采的要求和制定工業開發指標的機構。明確規定了固體礦床開發的壹般要求。

第九章:碳氫化合物原料的開采,第102至104條,***3。

規定了烴類原料的試制、工業試驗開發、設備安裝和工業開采的要求。

第十章:開采地下水和開發建設地下設施,第105條至第106條,第***2條。

規定了開采地下水和開發建設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的壹般要求。

XI章: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107至118條,***12條。

明確了礦產資源合理開發、保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規定了影響建築物資源開發的條件;規定了將礦床投入工業開發的程序;明確了礦床中* * *伴生礦的統計和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監測;處理采空區的隧道、鉆孔和其他地下設施。對礦石初加工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保護具有特殊意義的礦產資源區塊。明確要求用戶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為國家和第三方保險;提出了環境保護和生態安全的總體要求。

第十二章:國家對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第119至120條,***2。

明確了國家對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監督及其實施機構。

第十三章:礦產資源使用費,第121至127和* * 7條。

規定了使用礦產資源需繳納的五種費用:①礦產資源壹次性使用費;②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3)礦產資源地質資料使用費;④參與拍賣費用;(5)獲得許可證的成本。另外,妳需要交稅。明確了確定費用的壹般原則、上述費用的支付條件、收費方式和支付期限;在某些情況下,不征收礦產資源定期使用費;規定礦產資源使用費定期費按工程階段確定,並明確繳納征收率的時間,繳納的費用列入聯邦預算或聯邦主體預算;並說明在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時,稅收與產品分成的關系。

第十四章:違反法律的責任,第128至129條和第***2條。

它規定了違反本法的責任性質和賠償義務。

第15章:結論和過渡條款,第130至135條,***2。

規定原《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關修改後的聯邦法律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並規定了失效和生效法律的條件。顯然,這項法律沒有追溯效力,將在頒布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2)礦產資源法草案的主要特點

1)全面系統地規定了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國家權力機關、俄羅斯主體和俄羅斯主體權力機關在礦產資源研究、勘探和開發領域的管轄對象和職能範圍。

2)俄羅斯礦產資源的分類管理——兩級三類。管理分兩級,即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俄羅斯聯邦由俄羅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俄羅斯聯邦的主體由俄羅斯聯邦的主要權力機關代表。三類礦區分為聯邦礦區、地區礦區和地方礦區。

3)界定礦產使用者——俄羅斯公民、法人或法人組合,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成為礦產使用者;根據俄羅斯法律,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和外國法人建立的法人可以成為礦產使用者。

4)將礦產資源區塊按用途分為七類:①區域地質研究;②地質研究;③礦產勘查和開采;④地下水開采;⑤開發建設非礦業地下設施;⑥放射性、有毒有害廢物專項地質調查;⑦收集礦物學、古生物等地質樣品。其中,地質研究區塊包括礦產資源調查區塊。

5)規定了取得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的途徑,包括:①中標礦權,與主管部門簽訂合同;(2)根據管理局的決定,設立並向礦產資源使用者發放,並與主管部門簽訂合同。礦產資源區塊使用合同需經國家登記。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6)地方采礦許可證由俄羅斯聯邦主要當局頒發,其他礦區由俄羅斯聯邦當局頒發。

7)在俄羅斯進行礦產資源研究、勘探和開發需要支付的費用有五項,即:①壹次性礦產資源使用費;②常規礦產使用費;③地質信息付費;(4)參加投標的費用;⑤獲取許可費。此外,還應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