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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法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成立的指導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人民陪審員管理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和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治工作部門應當設立非常設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法庭是莊嚴而嚴肅的。法庭面前人人平等,法庭有很多程序和規定。為了保證法院的公正,會成立陪審團進行監督,以保證案件能夠公平公正,也更好的保護人們的利益。

法律依據:

此罪已因刑法第十壹修正案的頒布而廢止,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進行非法冒險作業罪,將於2021年3月起施行。【刑法規定】第壹百三十四條強令他人違章冒險,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高檢法字〔2008〕36號)第九條【強制非法冒險作業案(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三)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2011]20號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壹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見。壹是高度重視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服務大局、服務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當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違法違規生產和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壹些地方和行業重特大事故有所增加。壹些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舉國關註,相關案件處理不好,不僅沒有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不利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防範,還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嚴格依法、積極穩妥地審理相關案件,進壹步發揮刑事審判在營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中的積極作用。2、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案件,壹批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和相關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懲處,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作用。2010,監察部、安監總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部分省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審判工作總體情況是好的,但在法律適用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把握上還存在壹些問題,需要切實加強。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確保相關案件的審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原則3。嚴格遵守法律,嚴懲不貸。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特別是相關職務犯罪,必須始終依法從嚴懲處。對人民群眾廣泛關註、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及時審結,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4.分清責任,平衡量刑。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往往涉及人員多、主體復雜,既有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也有負責人、管理者、實際控制人、投資者等。負責組織、指揮、管理生產經營的,有的還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失職。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應當根據事故原因、危害後果、主要責任、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5.主體平等確保公正。在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判決效果良好。三、正確確定責任6。在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政府或者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等作出的調查認定,經法庭質證等證據可以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7.確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要時參照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8.多種原因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在區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同時,要根據原因在引發事故中的作用,區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責任。壹般情況下,對生產經營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責任,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負責人、管理者、實際控制人和投資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資質、工作時間、安全教育培訓、現場條件、是否被他人強令勞動、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直接責任不能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對負有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工作職責、履行依據、履行時間,綜合考察其工作職責、監督條件、履行能力和履行情況,合理確定其罪責。四。法律的準確應用。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生產經營中違章指揮的故意不應壹概視為危害結果的故意。10.以賄賂手段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生產經營,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開采、破壞性開采或者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165438+ 12.在非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的主體資格,構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5.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13。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應當綜合考慮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環境汙染、社會影響、事故原因與被告人職責的相關程度、被告人的主觀過錯、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的救助表現、賠償責任的履行等因素。,正確適用刑罰,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14.造成《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壹)違法違規生產的;(二)沒有基本的勞動安全設施或者沒有為生產經營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勞動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三)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受到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者責令改正,壹年內再次違章,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四)關閉或者故意破壞必要的安全警示設備;(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六)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15、相關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從重處罰: (壹)國家工作人員違規投資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罪的;(二)貪汙受賄與事故有關聯的;(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四)以賄賂手段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的;(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延誤事故救援,不構成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罪的;(六)事故發生後,采取搬移、隱藏、毀滅遇難者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七)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受到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者責令改正,壹年內再次違章,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16,事故發生後,積極救援,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並賠償被害人損失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六、依法正確適用緩刑和減刑、假釋17,對於危害後果較小,在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符合緩刑法律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但要註意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控制,避免因適用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18.對於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壹)具有本意見第14、15條規定情形的;(2)數罪並罰。19,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宣布緩刑,並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特定活動。20、對於涉及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減刑、假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決定減刑還是假釋,不僅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悔罪表現,還要看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七。加強組織領導,註重協調配合。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合議庭成員要做好充分的預審準備,全面、客觀地掌握案情,確保案件審理依法安全、順利、公正。22、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有有關機關出具的意見書或者司法鑒定書;依法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23.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貪汙賄賂等違法犯罪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情節輕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24.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裁判文書送達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25、對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要充分運用財產保全等法律措施,切實維護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對於被告無力賠償的案件,要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做好善後工作。26、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對審判中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要出臺司法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和制度建設,完善事故防範機制,杜絕類似事故發生。27.註意宣傳工作。對社會關註的典型案件,要註重審判的宣傳報道,規範裁判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發揮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28、各級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深入調查研究,促進審判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上級法院要以轄區內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為重點,加強對下級法院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檢查此類案件的審判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