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題代碼的解釋(壹)》已於2020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題的解釋(壹)為正確審理財產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壹條因不動產物權歸屬和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依據的買賣、贈與、抵押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受理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申請將上述民事糾紛壹並解決的,人民法院壹並審理的除外。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與物權狀況不壹致,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應予支持。第三條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導致異議登記失敗後,當事人提起確認產權歸屬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無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質審理。第四條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所有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未經預先登記的權利人同意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第五條預先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買賣協議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預先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債權消滅”。第六條轉讓人轉讓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所有權的,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所有權。雖然尚未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 * *不動產或者動產案件中作出的改變原物權關系並依法生效的判決、裁決、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的裁定,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所稱的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第八條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享有財產權,但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財產權的,應予支持。第九條* * *因繼承、受遺贈等原因導致股份權利主體發生變化時,其他人主張優先購買該股份的,不予支持,但股份持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所稱同等條件,應當綜合考慮* * *股份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因素確定。第十壹條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間,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1)轉讓方向其他人發出的含有相同條件的通知的,以行權期限為準;(二)通知書未載明行權期限,或者載明的期限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短於十五日的,為十五日;(三)轉讓方未通知的,自其他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4)自* * *股份所有權轉讓之日起六個月內,如果轉讓方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最終確定的相同條件。第十二條* * *向* * *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其他* * *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 *的股份,應予支持。部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壹)在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期間內未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請求作出降低轉讓價格、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的;(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犯為由,僅請求撤銷* * *股份轉讓合同或使合同無效。第十三條* * *份額由數人轉讓,其他人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主張數人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數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沒有處分權且沒有重大過失的,視為善意受讓人。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方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房地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壹)登記簿上有有效的異議登記;(二)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三)登記簿記載了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有關事項;(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主體有誤的;(五)受讓人知道他人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的,應當認定受讓人有重大過失。第十六條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標的、地點或者時機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有重大過失。第十七條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受讓人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不動產權利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依法完成的時間。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該動產自轉讓該動產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交付;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關於原物轉讓返還請求權的約定自生效時交付。法律對不動產和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間確定權利人是否善意。第十八條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合理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支付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的市場價格、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確定。第十九條轉讓人將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交付給受讓人的,視為符合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受讓人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主張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壹)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二)轉讓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