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醫師資格考試中考生、監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和考點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為依據。?
第四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師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理和監督管理。?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領導下,負責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成績的分析和管理、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的指導和信息管理,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情況。?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資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中醫資格認證中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考區、考點考試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考試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對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五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該單位或考點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壹)考試信號開始後,在規定位置外就座,參加考試;?
(二)進入考場時,經提醒仍不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寫答題卡信息或者在試卷、答題卡(含答題卡,下同)上標註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經提醒仍不在答題卡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場或者考場內禁止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壹)同壹考場、同壹試題的兩個以上主觀答案高度壹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壹般違法行為。
第六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壹)檢查信號發出後,發現其攜帶記載醫療內容的材料;?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取出試卷、答題卡或者與試題有關的信息資料;?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設備、資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申請醫師資格:
(壹)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發現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強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以內交出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等與考試有關的資料的;
(四)拒絕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或者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使用偽造的文件、證件和其他虛假材料進行登記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標識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參與有組織作弊,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申請醫師資格。
(壹)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內交流、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試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九條考試結束後,發現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條對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考試成績並取得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書的考生,由頒發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吊銷和收回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書,並予以通報。?
在校醫學生和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向其所在學校通報情況,由其所在學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醫學生,終身不得申請從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予註冊;已經註冊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註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註銷,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不予註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醫師待遇情況告知其所在單位。?
考生以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並建議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監考人員和監考人員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十壹條審查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審查員和保密崗位工作所需的工作能力。?
審查員應當履行下列保密義務:
(壹)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和試題內容;?
(二)凡有直系親屬、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考試的,應當主動回避,不得參加當年試卷的考試和評閱;?
(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並簽署保密責任承諾書;
(四)不得參加與考試相關的應試培訓。?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中醫資格認證中心應停止其參與命題考試,並視情節輕重,作出或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命題考試崗位: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無線通信上傳輸國家秘密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九)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的信息交換;?
(十)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壹)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十二)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
(十三)參加與醫師資格考試相關的培訓工作;?
(十四)未經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中醫資格認證中心批準,在受聘期間參與編寫、出版醫師資格考試輔導用書及相關資料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在考試事務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根據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單位或者崗位:?
(壹)為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件、證明,或者違反規定修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二)擅自改變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轄區內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通過提示或暗示幫助考生答題;?
(五)擅自將試題、答題卡和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帶出考場或者轉交他人的;?
(六)竊取或者塗改考生答案、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使用或者銷毀考試資料的;?
(八)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考場同壹率達不到60%的;
(九)評卷人員造成試卷出現明顯錯誤,且錯誤試卷數量占評卷總數0%以上的;?
(十)與考生或者其他人員串通,幫助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紀違規的;?
(十壹)在考試工作中有應當回避的情形而不報告的;?
(十二)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對考生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進行誣陷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點考試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考試組織管理混亂、違紀違規問題突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考點違規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擔考試的資格,責令其整改,2年內不得承擔考試工作,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除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相關人員有幹擾考試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章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糾正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並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存違規證據。?
對考試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填寫全國統壹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記錄表。筆錄的內容包括:違紀違規行為的事實、情節和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填寫完畢並經考試工作人員簽字後,應及時在入學考試點由考官簽字確認。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告知被處理人記錄的內容和擬處理的意見。?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出具全國統壹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並按要求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考點考試機構負責匯總各考點違紀違規情況,並及時報送考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對違規考生,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決定。除作出單位或檢測站當年檢測成績無效、當年檢測成績無效的決定外,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發現的不當處理決定進行調查糾正,也可以請求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考點、考場的監督管理。遇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直接介入調查處理,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國家衛生計生委,抄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中醫資格認證中心。?
第二十條命主考官和考試工作人員在命主考官、考場、考點、評卷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中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人、考點考官和評卷負責人應當暫停工作,並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壹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將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時告知被處理人。?
被處理人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違紀違法事實或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存並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提供醫師資格考試中違規違紀考生的相關信息。?
考區考試機構匯總本轄區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情況,報送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納入考生個人信息數據庫進行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考生、監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當年的考試是指從考生報名到考試中所有考試內容完成的全過程。?
考試站或考試單位是指實踐技能考試或醫學綜合筆試的不同階段。實踐技能考試稱為考試站,綜合醫學筆試稱為考試單元。?
考生是指根據《執業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考試辦法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
生活考官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命題、考試和試卷制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評卷和考試服務的人員。?
考試機構是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單位。?
考區和考點是指為醫師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而劃定的考試管理區域。試驗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區域;考點指地市級所轄區域。?
考場是指實施醫師資格考試的具體場所,壹般指學校、醫院等。?
考場是指考場內的獨立區域,如教室、咨詢室等。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14年9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