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在法律事實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根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自由判斷行政行為條件、選擇行政行為方式、作出涉稅決定的壹種“機動”權力。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和種類《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發票管理辦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賠償法》等法律法規都賦予了稅務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現行的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分為以下五種:【1】1,涉稅金額核定自由裁量權。涉稅金額核定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和壹定的標準、程序、方法核定、調整涉稅金額時,或者對財務制度不完善的納稅人或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納稅人或關聯企業,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時,行使選擇權的過程或權力。這種自由裁量權體現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對納稅人而言,不按規定建帳,或不按規定建帳,或拒絕提供納稅資料,或無正當理由申報明顯偏低,或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有買賣業務、融資、提供勞務、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上述規定只是要求稅務機關采取合理的核定和調整方法,並未全部列出具體的核定和調整方法,也未明確核定和調整的具體程序。因此,在實踐中,稅務機關既可以選擇《細則》所列的核定和調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選擇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和調整納稅人應納稅額。2.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裁量。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秩序,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實施壹定制裁時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財產;停止辦理出口退稅權,收繳或停售發票。處罰自由裁量權體現在《稅收征管法》第60條至第73條、《細則》第90條至第98條、《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至第39條、《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第44條、第45條,都明確規定了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這個範圍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納稅人違反規定,除了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還可以按照壹定的數額標準進行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建帳或者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違反稅法,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發售。另壹種是納稅人違反規定,除了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還會受到壹定金額的處罰。比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稅務機關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上面可以看出,納稅人違反規定可以處罰,也可以不處罰,或者必須處罰,但具體處罰的標準由稅務機關自行決定。3.認定稅收違法事實的自由裁量權。認定稅收違法事實的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情節輕重進行認定的權力,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自己的意誌自由判斷和決定。在此類問題上,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事實自由裁量。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采取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等行政措施。另壹個是環境的衡量。《稅收征管法》的法律責任部分很多條款都規定了如何處理“情節嚴重”。但是,除了細則中列舉的個別行為外,什麽構成“情節嚴重”並沒有明確的界限。所以只能由稅務機關酌情確定。4、稅務行政行為選擇自由裁量權。稅務行政行為選擇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選擇和行使不同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主要有:保全和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在實施稅收保全和執行過程中,是否采取稅收保全和執行措施以及采取的方式和期限的自由裁量權;在稅收減免的裁量上,即在稅收減免過程中,是否給予政策性減免以及減免的數額;稅務檢查中的自由裁量權,即在稅務檢查過程中,對檢查的時間、措施和範圍的自由裁量權;其他稅務事項的受理時限。比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凍結納稅人的存款,或者在相當於應納稅額的範圍內查封、扣押、查封納稅人的應稅貨物、商品或者其他財產,或者兩者兼施。《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時,可以依法選擇拍賣或者變賣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決定自行檢查納稅人的賬簿;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也可以指示納稅人提供相應的納稅信息。5、稅務行政期限選擇的自由裁量權。稅務行政行為的期限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予以賠償;《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除外。不難看出上述規定。稅收管理有期限的,只要符合“XX日”,稅務機關可以決定具體的哪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