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3月,某廠45歲機關幹部龔因胃癌住院治療(親屬怕其情緒波動,未告知真實病情)後出院,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經推薦,龔到保險公司為其辦理了簡易人身保險,並完成了相關手續。在填寫申請表時,他沒有聲明他患了癌癥的事實。
2002年5月,龔舊病復發,醫治無效死亡。龔的妻子作為指定受益人,到保險公司索要保險金。保險公司在查驗並提交相關證明時發現,龔的病史中寫明患有癌癥,做過手術,因此拒絕給付保險金。龔某的妻子辯稱,丈夫不知道自己得了什麽病,沒有違反告知義務,因此雙方發生爭執。保險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2.衡陽市某公司員工熊某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為其59歲的母親王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終身壽險。在沒有詢問王身體狀況的情況下,填寫了保險單。事後,沒有要求王進行身體檢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身故,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患帕金森病住院為由拒絕。
3.某年春節,李給剛滿8歲的兒子買了價值200元的煙花爆竹。某日,李夫婦出門拜訪。其子壹人在家感到無聊,遂將李藏匿的煙花爆竹翻出,在屋內玩耍,不慎引發火災,造成衣物、被褥、家中及家具不同程度損壞。損失約3萬元。幸運的是,李買了家財險。
4.2003年4月,某鄉政府在當地保險公司為該鄉農民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費每戶7.5元,保額每戶2500元。另外,保險雙方特別約定,保費分兩期交,6月份交,165438+。保險公司給鄉政府出具了壹份保單,並加蓋了公章。後來保險公司多次催鄉政府要保費。當年7月,失敗了。壹場歷史罕見的洪水沖毀了全鄉的防洪堤,淹沒了全鄉的農田和房屋,農民損失慘重。災害發生後,鄉政府迅速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鄉鎮不交保費為由拒絕賠付。因為事關重大,鄉政府訴至法院,法院最終該如何判決?
參考答案:
1.在這種情況下,龔並不知道自己得了胃癌。僅僅從他沒有申報自己得了胃癌這壹點來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龔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幾個月前住院做了手術這壹事實(這壹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只是沒有說明。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壹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的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不是對觀點的準確陳述。它並不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準確,只要他在被保險人的認知範圍內盡可能履行這壹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不知道自己患的是什麽病,如果他對病情做了感性的陳述,雖然這種陳述可能與事實不符(比如他得了胃癌,家屬好心告訴他有胃病,他聲明自己有胃病),但他在履行義務上是絕對沒有瑕疵的, 但他隱瞞或者謊報有關醫療或者治療的事實,就犯了沒有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罪,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良後果。
保險公司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因此,保險人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2.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責任。保險費不退。但該條也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疑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通過對上述規定的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說實話不是主動。本案中,業務員陳某在未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情況下,填寫了被保險人的病史。事後,並未要求被保險人王進行身體檢查。不能認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投保人是否盡到如實告知義務,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雖然本案保險公司最終賠付了保險金,但對於廣大投保人來說,投保時不要心存僥幸。妳應該盡可能說實話。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沒問,也沒必要主動告知。
3.對於這樣的火災,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由李的兒子的故意行為引起的,根據家庭財產保險的規定,排除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該賠償。但李認為,兒子並非故意放火,不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家屬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賠付。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故意行為”的認定。
根據法律解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壹定的危害結果,但仍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顯然,故意總是與行為人的“明知”和“故意”有關。
這個案例中的行人只是壹個8歲的孩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的孩子應該被認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存在有意無意的問題,他不會為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民事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李夫婦出門前把煙花藏起來,說明他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責任,但把未成年的孩子單獨留在家裏,可能會產生壹些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李和他的妻子應該想到這壹點,但由於疏忽,他們沒有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說李夫婦有過錯,而絕非“故意”。結論:由於本案財產損失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本案爭論的焦點是被保險人是否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財產保險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只要當事人表示真實意思,並達成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即成立,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是,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有特別規定的,必須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特別規定執行。壹般情況下,保險合同壹旦訂立,合同雙方就有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被保險人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有賠償保險標的損失的義務。《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向鄉政府出具保單,保險合同成立。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法律保護。鄉鎮政府應按約定支付保費。如果被保險人拖欠保費,保險人可以通過索賠或訴訟的方式追回。但本案當事人並未對合同何時生效,即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出特別約定。保險單上只寫明保險費分兩次支付。165438+10月份交的。家鄉政府是否按照約定繳納保費,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保單中特別約定“保單自繳費之日起生效”。這樣,即使投保人壹分錢不賠,保險人也要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應視為合同簽訂時生效,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結論:保險公司應該以此案為教材,吸取教訓。當被保險人未按約定支付保費時,保險人應采取相應措施,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能以未支付保費為由拒絕賠償。保險人應當積極催繳保費,必要時在保單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或者以對方違約為由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公司賠付380萬,鄉政府支付保費和利息。
案例壹:張在展會上從某皮衣廠購買了壹件皮衣,價格為2100元,看到:“當面驗貨,概不退換。”八個字。回來後發現皮衣脫皮,質量不合格。張要求退貨,被拒。張隨後向電視臺公布並曝光了該皮衣廠,使得該皮衣廠的銷量大打折扣。皮衣廠起訴張侵犯其名譽權,要求獲利並賠償經濟損失。
問:“1”和“皮具廠”這兩個詞有效嗎?
2.皮衣廠起訴張侵權是真的嗎?為什麽?
3.張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麽?
4.皮衣廠是否承擔產品責任?
回答:1,那八個字屬於格式條款,也就是霸王條款,肯定無效。該條款免除了商家的質量保證義務,排除了消費者的救濟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2.這是不成立的。張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造成皮衣廠銷售額減少,但並不是侵權行為,而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行為。他有權通過社會監督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從本質上講,皮衣廠銷售額下降是由於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張的行為與皮衣廠銷售額下降沒有本質上的因果關系。且張某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存在侵害他人權益的故意或過失。這種行為值得鼓勵。張的行為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故不屬於侵權。
3.張也不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張某與皮革服裝廠的銷售合同中沒有約定張某不得向媒體公布此類義務,因此不存在違約問題。
4.皮衣廠對自己生產的產品質量保證負責,所以應該對產品負責。當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產品質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1994,壹趙姓家庭在給家中老人過生日時,高壓鍋突然爆炸,媳婦被鍋蓋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據負責高壓鍋質檢的專家介紹,高壓鍋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壓鍋的設計問題,導致鍋蓋上的排氣孔堵塞。由於高壓鍋的生產廠家距離較遠,趙要求銷售高壓鍋的商場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商場聲稱缺陷不是自己造成的,且商場在銷售高壓鍋(仍在試銷期)時,已與買家簽訂合同,約定如果產品有質量問題,商場負責退貨並雙倍付款,因此商場只承擔雙倍付款的違約責任。
請問:1。趙燦的家人要求商店承擔責任?為什麽?
2.趙燦主張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1.是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
2.侵權責任。因為造成了人身傷害,超出了違約責任,應該屬於侵權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人的自救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和其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