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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釋義:第26條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解讀本條是關於禁止無資質、超越資質等級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1.本條所稱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和資質等級,是指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頒發的允許建築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相關建築活動的資質證書及其載明的資質等級。

建築工程是“百年大計、質量第壹”,其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要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首先要求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如:必須有壹定數量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相關工作技能的技術工人,必須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技術設備。同時,由於各種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不同,對工程承包商應具備的具體條件的要求也不同。工程規模越大、技術要求越高,對承包商的資金、技術、管理水平等條件的要求就越高。因此,需要將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其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並規定其只能在批準的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接工程。對此,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對建築活動應具備的資質以及建築活動從業人員必須根據其資質等級承接工程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日本規定,以總承包、分包或其他方式承接和完成建築工程業務的建築經營者的負責人和專職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關高等院校畢業的學歷,具有法律規定的從事相關建築活動的多年經驗,具有與其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充足財產基礎或銀行信用,並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韓國規定建築運營商必須獲得建設部長的許可,其資金、技術設備和技術水平必須符合總統令規定的條件。在中國臺灣省,建築業的承包商僅限於依法登記營業的建築制造商,並將建築業分為A、B和C三個等級,並規定了每個等級應具有的資本數額、專業工程師和技術人員以及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以及每個等級允許承包的工程限額。該法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了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可以說,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是進入建築市場、從事建築活動的準入證;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是其業務能力的證明。然而,從當前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是當前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突出的重要原因,甚至引發重大惡性事故。如1995、65438+2月,四川省德陽市發生壹起7層樓房倒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0多萬元。主要原因是當地壹家D級設計事務所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擔了該建築的建築設計任務,在設計和施工方面存在嚴重失誤。像這樣的教訓並不少見。為此,該條明確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資質證書,並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企業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

第二,當前建築市場秩序混亂的另壹個表現是,壹些無資質或資質較低的企業和承包隊以資質較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與資質較高的建築企業虛假“合資”;然而,壹些建築企業忘記了利潤,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收取管理費、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有償使用費等。),允許其他單位甚至個人使用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例如,上海某建築企業以工程造價3%-5%的價格出售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長春壹家建築集團招聘了48名承包商。這種現象的存在對建立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和保證工程質量極為有害,必須予以取締。為此,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其名義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