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運輸合同關系的客體是什麽?
貨物運輸合同,俗稱運費合同,是發貨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承運人應發貨人的要求將貨物交付給發貨人或收貨人,發貨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所指向的給付義務,在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中,給付義務是運輸貨物的行為。運輸行為與運輸貨物的區別是標的物與標的物的區別。
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運輸的貨物包括各種動產,不限於商品。不動產和無形財產不是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
二、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1.審查承運人的運輸資質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性、應急處理方案、信譽等。,了解這些有利於實現貨運合同的目的和確保托運人的貨物和財產安全。
2、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規範
(1)貨物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國家有統壹的貨物運輸合同文本,應當使用統壹的合同文本,以避免欺詐。
(2)雙方同意本合同的條款應具體而全面。以免因約定不清或沒有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3、貨物包裝要求
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托運貨物;沒有統壹包裝標準的,應當按照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根據貨物的性質和運載車輛的條件進行包裝。
如果貨物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承運人有權拒絕裝運。
4.托運人註意事項
(1)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以確定對方是否具有承運人資格和保證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托運人應對運單所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寫的運單被承運人接受,承運人填寫運單,貨物運輸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貨人的名稱、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信息。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托運人必須在托運貨物上註明起運、到達、單位、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並標明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儲運指示標誌。
(四)運輸過程中必須由專人看管的貨物,由托運人護送。押運人員應對貨物安全負責並遵守有關運輸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人員完成押運任務。
(5)托運貨物不得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和危險品。
3.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是什麽?
1,貨物運輸合同主體的復雜性。它包括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
承運人是指提供運輸服務的當事人,包括運輸企業和個人。凡取得運輸服務資質的企業和個人,均可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貨物運輸生產活動。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是要有相應的運輸工具。
托運人是指提供貨物運輸的人。托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貨物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貨物保管人。運輸合同的訂立由托運人向承運人提出,經承運人確認後成立。因此,托運人作為合同的主體,具有主動地位。
收貨人是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收貨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貨人是運輸合同的第三人,在形式上取得貨物權利時,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2、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貨物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輸貨物的勞動行為,而不是貨物本身。托運人和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目的是通過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將貨物從A地運輸到B地。承運人的運輸勞務行為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同壹目標。因此,運輸服務行為是運輸合同的客體。
3.運輸合同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性。
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大多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合同自雙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時成立。但是,當事人也可以依法變更合同內容。對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當事人不能協商。雙方協商的所有補充條款均具有法律效力。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別強調當事人之間協議的效力。
4.運輸合同標準格式。
運輸合同涉及面廣,為手續簡便起見,各國基本采用標準格式合同。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