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是壹本致力於解決婚姻和家庭之間壹些常見問題的書。它包括解決各種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並以註釋的形式解釋解決此類糾紛的主要法律,簡單明了,易於理解。壹冊在手,讀者可以掌握解決此類糾紛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我收集的關於婚姻家庭法的資料。
第壹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婚姻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或由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晚婚晚育應該得到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取結婚證意味著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結婚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⑴重婚;
2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不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十壹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對另壹方加以限制和幹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擁有處置所有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各自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當清償歸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當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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