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的借貸糾紛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以借款為名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論處。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和借貸糾紛罪,最重要的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自然
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應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如果存在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是否清楚。如果妳不能履行合同,妳就沒有完全理解它。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騙貸罪,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到期後是否積極還款。如果行為只是口頭上承認還款,實際上並沒有積極籌措資金準備歸還,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拖欠賬款,也不壹定沒有詐騙的故意。
說服的負擔
債權人承擔什麽舉證責任?
在借款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應當主張其債權成立且已到期,因此應當向法院提供其權利已經發生且已到期的法律要件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的義務是先後履行的,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發生,應當對兩個重要事實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壹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債務人應該如何舉證?
債務人的抗辯有很多種,可以主張債權人提供的證據有問題。此時,債務人應針對債權人提供的證據提供反駁證據。債務人主張債權受到損害、限制或者消滅的,應當對權利妨礙、權利限制或者權利法定要件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也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相反的證明。債務人沒有此項債權的,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目前法律限制了原告提起訴訟的時間,但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是壹項義務,但並沒有規定“喪失辯護權”的法律後果。如果債務人在壹審中沒有主張及時交付的抗辯,是否超過時效期間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理由也不成立,故壹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協商,發現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過,在壹審證據的基礎上,以訴訟時效為由提起上訴。既然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該對此進行審查。審查時,債權訴訟時效中斷。這個債權是針對任務人的新債權,債權人會提供證據支持。此時,債務人往往以不屬於新的證據,且已超過舉證期限為由,拒絕對債權人的證據進行質證。如果法院此時強行質證,苦於沒有法律依據。
法規期限
壹是將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出外幣、臺幣及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糾紛向法院起訴,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借款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回執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受理後公告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應訴且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
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七、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收後仍未償還,且貸款人要求支付催收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十、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壹方違反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164條的規定處罰。
十二、因公民之間借貸外幣和臺幣發生糾紛,貸款人要求用同壹種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若借款人無相同幣種,可參考還款時當地外匯調節價以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償還利息的,可以參照還款時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借用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和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名義出具借條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且行為人不能證明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貸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保證人的貸款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清償能力不足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再次就還款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保證人的借款糾紛,法院不得允許債務人申請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
擔保責任糾紛按照《意見(試行)》第108、109、110條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合法抵押關系應受到保護。如有爭議,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意見(試行)》第112、113、114、115、65438條處理。
18.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是生產資料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財產損失。
十九、債務人償還貸款有困難的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付款。根據雙方的支付能力確定每筆付款的金額。
20.在執行程序中,雙方協商以債務人的勞務或者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應當準許,並記錄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
二十壹、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申請經被執行人同意的,應當準許。雙方可以約定價格或者要求有關部門合理定價,按照判決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相應部分的財產。
被執行人無錢清償債務,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清償債務的,經被執行人申請同意,應予準許;需要用其他債權清償債務的,應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讓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當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