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第二,不還錢的過程:
(1)第壹階段: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所需證明材料:
(1)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
(2)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3)欠款證據,包括借條、收據、欠條、付款憑證等。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否則退回原告的證件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防禦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被告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
被告因超出自己意誌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答復的,可以根據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
(3)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這壹階段進入訴訟的實質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辨別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程序:
1,法院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生效。
三、不還錢的期限:
不還錢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四、判決後未履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
1.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刑事判決、裁定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強制執行的材料:
執行申請;
(二)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委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應當壹並提供委托代理材料;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地址、聯系方式。
2、法院受理的,法院會受理申請;
3、申請復議,如果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存款、扣押、提取被申請人收入等強制措施。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債務人無錢賠償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其有能力履行後隨時恢復執行;
2.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將終止執行;
3.如果法院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法院將強制執行房產和汽車等財產,並將被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189條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248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151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布書面判決。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25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