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 NewsID = 106976這裏的信息非常詳細,兩個基本法的主要相似之處是* * *。
澳門基本法起草和咨詢過程中,澳門有人認為“澳門基本法有抄襲香港基本法之嫌”[1]。這種觀點顯然是片面的,也不符合事實。但是,總的來說,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實有很多相似或相通之處。比如,兩部基本法自始至終以“壹國兩制”為指導;兩部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都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兩部基本法均由全國人大制定,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兩部基本法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由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政治制度;兩個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均由當地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和防務,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護社會秩序;兩部基本法都規定實行私有制,保護私人和法人的財產;我們將保留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的地位,自行發行貨幣,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允許外國人員和資金自由進出。這兩個基本定律在結構和風格上更加高度壹致。比如由序言、總則、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制度、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外交事務、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組成,第壹章總則都是11,第二章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都是12,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都是14,第七章外交事務都是8。前述各章,以及序言、附則和三個附件,內容和結構基本相同或相近,不仔細比較研究,容易混淆。
《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有許多相似之處,原因如下:
第壹,香港和澳門有很多相似之處。它們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後來被葡萄牙和英國占領。兩地居民多為華夏子孫(香港98%,澳門96.5%)。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是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長期願望。另壹方面,香港和澳門長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都是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都實行低稅制和自由貿易政策,都與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有著密切的聯系和交往...這些相同或相似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了兩部基本法的許多內容是相同或相似的。
第二,兩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也是兩個基本定律有很多相似之處的重要原因之壹。我國憲法是社會主義法,其具體規定不能全部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仍然整體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兩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證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香港基本法的序言也有同樣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憲法是兩部基本法的立法基礎,立法基礎是相同的。所以兩個基本法的很多內容大致相同,這是很自然的事情。
第三,制定兩部基本法的指導方針是“壹國兩制”。兩部基本法實際上是“壹國兩制”偉大構想的具體化和法律化,是“壹國兩制”方針的具體體現。主權原則、高度自治原則、保持原有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原則、港人治港、澳人治港原則、保持繁榮穩定原則等,都是“壹國兩制”科學構想的重要內容。這也決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必然有很多相似或相通之處。
第四,中葡聯合聲明和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中葡聯合聲明文本中的第二點,即中國政府對澳門基本政策的第12條,中英聯合聲明文本中的第三點,即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政策,也是第12條。除了少數幾條,其余內容和精神基本壹致。因此,體現中葡和中英聯合聲明精神的兩部基本法基本上是壹致的。
第三,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的差異
澳門和香港有很多相似之處,這是有目共睹的。同樣顯而易見的是,香港和澳門在政治、經濟、文化、司法制度、發展程度、國際地位及其對外影響等方面都有許多特點和差異。兩部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基本法,從香港、澳門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設計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基本措施,所以在內容和表述方式上有很多不同,體現了各自的特點,這是非常自然的,也是完全必要的。據有關專家統計,兩部基本法有70多處明顯差異,約占澳門基本法條文總數的51%,占香港基本法條文總數的46%。
(1)兩個基本定律的結構差異。
1.《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由七節58條組成。與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相比,明顯的區別是增加了“宣誓效忠”壹節。原因是中葡聯合聲明簽署時,葡方實際上是承認雙重國籍的,而我們中國壹直否認雙重國籍,備忘錄中也有明確規定。中葡備忘錄說法不壹。為了解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院院長的國籍問題,特別增加了第102條,放在第四章第七節,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院院長就職時,除依照本法第102條的規定外這樣的寫法更符合澳門的實際。
2.《澳門基本法》第五章分為幾條,但沒有分成幾節。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結構不同,各章之間有四節,分別是財政、金融、商貿、土地承包、航運、民航。這種差異壹方面是由於澳門國際機場正在建設中,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民航”的管理制度和實踐經驗,很難做出詳細的規定。而香港,民航業發達,貨運量世界第壹,各種管理制度相當完善,是國際知名的航空中心之壹。另壹方面,《基本法》的起草原則之壹是“粗不宜細,簡不宜繁”。澳門基本法借鑒了香港基本法的經驗,盡量簡單,留有余地,避免因情況變化而頻繁修改基本法。
(2)兩部基本法的實質性差異。
1.澳門基本法第壹章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除外”。這與香港基本法第壹章的相關規定不同。這種差異反映了香港和澳門土地所有權的地位和特點。因為澳門的土地有壹小部分是私人所有,而香港的土地是屬於國家的。
2.澳門基本法第壹章第八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予以保留。”而香港《基本法》相應的條文,稱之為“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法規、附屬立法、習慣法”,這顯然是不同的。為什麽會有這樣的差別?原因是香港和澳門的原有法律屬於兩種不同的現代西方法律體系,澳門和葡萄牙壹樣屬於歐洲法律體系,實施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都是成文法。香港和英國壹樣,屬於普通法體系,適用的法律是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大部分是不成文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分屬不同法系的兩地法律制度和法定名稱基本保持不變。
3.兩部基本法都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國防,但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國防的部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必要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請求中央人民政府協助駐軍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澳門基本法沒有駐軍的規定。兩者文字上的不同是由於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在駐軍問題上的內容不同。另壹方面,澳門的實際情況與香港不同,地理面積狹小,鄰近地區的防衛力量足以滿足需要。至於將來是否駐軍,何時駐軍,在什麽條件下駐軍,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4.澳門基本法第二章第15條規定,檢察長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而香港基本法沒有類似規定。原因是在香港現行的政治體制下,類似律政司這個職位的律政司,屬於行政系統,是政府的公務員。另壹方面,澳門則不同。現有的法官、檢察官,包括檢察長,都是裏斯本派來的,葡萄牙編的。這兩部基本法反映了香港和澳門司法制度的不同特點。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民的葡萄牙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這清楚地表明,澳門有“葡萄牙土著”和葡萄牙的習俗和文化傳統。香港沒有這個問題,所以香港基本法沒有類似的規定。
6.澳門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長官由在澳門通常居住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並未將“無外國居留權”作為競選行政長官的資格。只有第四十九條規定“行政長官在任期內不得享有外國居留權”。換句話說,只有“在外國沒有居留權”才被視為當選後就職的條件,而不是競選行政長官的資格。這與香港基本法規定“無外國居留權”是競選行政長官的資格明顯不同。這是根據香港和澳門的不同實際情況作出的明智選擇和調整。
7.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到由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的目標。”然而,澳門基本法的相應條款中卻沒有這樣的規定。《基本法》附件壹只說明:“在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NPC人大常委會批準”。這種靈活、穩妥、穩定的做法,留有10年穩定的空間,更符合民主漸進發展的原則,更能體現澳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
《澳門基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這是澳大利亞的法律規定,反映了澳門現有司法機構的實際情況。香港從來沒有行政法院,香港基本法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9.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與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不同,不包括“無外國居留權”壹詞。但澳門基本法第102條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就職時,除本法第101條規定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國人民和國家”。澳門基本法中的這壹特殊待遇,很好地解決了“無外國居留權”這壹敏感問題。
10.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議員由選舉產生”。少數成員(每屆七名成員)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這是中葡聯合聲明規定的內容之壹,也是澳門現有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特點之壹。與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明顯不同。《澳門基本法》第7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香港基本法第7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顯然,前者在年限和居住年限“外國居留權”方面比後者寬松,這與中葡聯合聲明的寬松精神是壹致的。
11.在經濟政策方面,兩部基本法也有很多實質性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壹,以賭博為中心的旅遊業在澳門歷史悠久,是澳門四大經濟支柱之壹,在整個區域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當地的整體利益自行決定旅遊和娛樂業的政策”。與旅遊娛樂業密切相關的“特許稅制”也是澳門經濟活動的特點之壹。《澳門基本法》將其作為特殊問題處理,規定“特許權稅制由法律另行規定”。這些內容在香港基本法中都沒有。它反映了澳門經濟生活的歷史、現狀和特點。其次,澳門有壹個由政府、雇主團體和雇員團體代表組成的咨詢性社會協調組織。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和咨詢過程中,對這個組織的存在有不同的看法和爭論,經過反復研究,我們對它有了了解。《基本法》第11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雇主團體和雇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咨詢協調組織”。澳門民眾認為,“這壹規定能體現澳門特色,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第三,關於土地契約,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第二節有四條規定,詳細具體。《澳門基本法》僅在第五章第120條作了概括性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批準或決定的壹切合法的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壹切權利”,簡潔有力,既反映了香港與澳門土地契約不同的歷史背景,也表明香港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事務比澳門復雜得多。第四,香港基本法第10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第112條還規定“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澳門基本法沒有類似的規定,這是客觀現實的反映。由於港澳經濟條件和發展水平不同,澳門尚未形成黃金、證券、期貨等發達的金融市場。
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還是有壹些實質性的區別。至於兩部基本法在表述方式和措辭上的差異,就更多了,不可能壹壹列舉。有人認為“澳門基本法草案是香港基本法的翻版,沒有考慮澳門的特點”,[2]“基本法不符合我們的願望,基本法沒有反映澳門的特殊情況”,[3]這些意見顯然是不正確的。只要對這兩部基本法進行比較研究,就不難發現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有很多實質性的不同。較好地反映了澳門的歷史和現狀,體現了澳門的特色,照顧了澳門各階層居民的利益,描繪了澳門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繁榮、各界人士安居樂業的未來藍圖。澳門居民說得好:“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寫成的,比如允許發展澳門的旅遊娛樂業,實行低稅收政策,允許私立學校,規定政府資助政策,這些都可以體現澳門的特點。”[4]既參考了香港基本法的寫法,又考慮了澳門的實際情況,有不同的規定和表述,符合街坊意願,總體上寫得不錯。”[5]“體現了‘壹國兩制’的構想和澳門的特色,符合澳門大多數人的意願”。[6]“《征求意見稿》基本立足澳門實際,集中吸收了前壹階段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具有澳門的“味道”。既維護了國家主權,又保證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明確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和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將為澳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