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要求,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非法集資防範處置工作的實施意見》【2015】59號、《關於印發山東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集資。泰安市行政區域內舉報非法集資活動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舉報獎勵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範和處理非法集資機制牽頭部門組織實施。未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由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部門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行業監管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等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機制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舉報獎勵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舉報獎勵可以采取現金獎勵或者實物獎勵的形式。可以壹次發放,也可以分幾次發放。
第五條牽頭部門和其他處理非法集資的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在政府網站設立舉報專欄,受理舉報,及時依法處置,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牽頭部門和其他處理非法集資的部門應當主動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動員網格員、大學生村官、金融從業人員、基層自治組織和行業協會參與監測預警並將其納入獎勵範圍。
第七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電話、網絡、傳真、來訪、濟南舉報中心小程序等方式向牽頭部門和其他處理非法集資的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以上舉報方式可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微信公眾號查詢。
為便於案件查處,舉報人應優先選擇非法集資人的登記地或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的相關部門。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將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舉報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九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舉報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舉報事實的基本線索和證據;
舉報內容有利於案件調查處理;
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如果您不提供您的真實姓名,則僅適用於實物獎勵。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獎勵範圍: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在職責範圍內已經掌握非法集資線索,且其本人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
被舉報的違法事實和線索已被有關部門掌握;
舉報線索已進入處置程序的,但能夠促進案件事實調查和挽回損失的線索除外;
舉報人在其舉報的非法集資犯罪中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人或者非法集資人的;
舉報人在舉報所涉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有立功表現的;
使用法律法規禁止的非法手段獲取線索等不符合獎勵情形的;
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各級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的其他情形不予獎勵。
第十壹條實施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壹非法集資行為的,對第壹舉報人給予獎勵。其他舉報人提供的內容對案件偵辦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共同舉報同壹非法集資行為的,將按同壹舉報進行獎勵,獎勵由共同舉報人集體領取或受授權人委托自行發放。
同壹舉報人分別向多個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壹非法集資行為的,案件承辦單位將實施獎勵,不再重復獎勵。
對跨市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不受是否給予市外獎勵的限制。
第十二條獎勵標準應當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以及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質量等因素確定:
舉報線索經非法集資處置牽頭部門篩選采納後,可優先給予舉報人現金或等值實物。
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行為的,在非法集資處理牽頭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將對舉報人給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將根據實際情況對舉報人給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獎勵。
經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獎勵金額可酌情提高。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舉報線索並給予獎勵的,不影響獎勵的實施,已發放的獎勵不予扣除;案件經行政處罰後移送刑事訴訟的,扣除行政處罰環節已發放的獎勵。
第十三條縣區和功能區應當結合本地經濟實力、財政收入水平和防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舉報價值、涉案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細化獎勵標準。
舉報獎勵標準可以高於但不應低於本辦法確定的獎勵標準。
第三章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置,建立舉報受理檔案,做好舉報時間、舉報人身份和案件線索的登記工作,妥善保管舉報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相關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自受理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線索移送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涉嫌非法集資事項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十五條牽頭部門應對非法集資線索進行甄別,認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應當在接到舉報後20個工作日內,提前給予舉報人實物或者現金獎勵。案件處置結束後,牽頭部門在處理非法集資時應提出擬獎勵意見、報告情況、案件調查情況、擬獎勵內容、生效法律文書等。,報部門負責同誌審批,並按規定落實獎勵和發放資金。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人舉報進行刑事立案,認為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提出擬獎勵意見,經本部門負責同誌批準後,報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履行獎勵資金審核發放程序。
第十六條舉報人也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舉報部門提交獎金發放申請。
第十七條舉報人應自接到懸賞通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懸賞通告和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現金或實物。
領取獎勵的地點和方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堅持方便舉報人的原則。
第十八條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獎勵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未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與申報時提供的信息不壹致的,不予獎勵。
第十九條因非法集資處置事項內容保密,舉報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查閱有關懸賞事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並加強對舉報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置、獎勵領取記錄、發放憑證等內容。
第二十壹條有關舉報獎勵的部門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舉報內容及獎勵等信息,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並退還已領取的獎勵資金。
第二十三條有關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接受和實施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和功能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並報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備案。
各縣區、功能區在本規定印發前已實施舉報獎勵的,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市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等手段統籌指導各級按照本辦法執行,並做好全市舉報和獎勵受理及獎勵工作。
各縣區和功能區要按照上壹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舉報獎勵的受理和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 8月10日泰安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財政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泰安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泰安監管分局《關於印發泰安市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