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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麽區別?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這是案件審理的必要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囚犯,或為他們辯護,或決定特定案件中的適用法律。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什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既要遵守辯論和論證的壹般規則,也要遵守許多司法領域特有的技術規則。下面我給大家介紹壹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區別

對於這個問題,大多數人都會回答:前者是調查事實,後者是陳述法律。

這是壹個常見的誤解。有法官在庭審中打斷當事人說?這是壹個法律問題。等到辯論的時候?這中斷了正常的語句。

事實和法律密切相關,相互依存,不存在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不涉及案件事實的法律。它們就像壹張白紙的正反面,可以區分但無法分開。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提到的法律問題往往與證據證明的事實密切相關。

況且,從理論上講,法官應該熟悉法律,不存在讓當事人告訴法官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所以沒有必要設計壹個專門陳述法律問題的舞臺。

那麽,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麽區別呢?答案是:法官的角色不同。法院調查是法官主導的詢問;法庭辯論是當事人的自由發言,法官只是充當裁判。

法庭調查階段的根本任務是讓法官查明事實。法官調查的主要場所是法院,主要手段是審查證據和詢問案件當事人。舉證、質證、詢問證人的最終目的都是指向法官。訴訟法規定的法庭調查順序不是對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壹種指導。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順序最有利於查明事實。法官應該主導這個階段。

當事人並非完全被動。法庭辯論安排當事人和律師自由發言。在法庭調查階段,他們沒有機會說的任何事情或他們未能提供的證據都可以在這壹階段提交給法庭。當然也包括對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如果法官在辯論中發現任何問題,法官可以重新啟動由他領導的法庭調查階段。這也是訴訟法規定法官可以重啟法庭調查的原因。

關於中國的審判應該是審問式的還是辯護式的,壹直存在爭議。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目前的審判是提問和辯護的完美結合。這種組合完美地說明了?積分?過程中法官是如何與雙方交談的:壹是法官根據案件需要詢問雙方;然後雙方暢所欲言,正面交鋒。經過這個過程,案件中的任何問題都會暴露出來,整個庭審看起來像是壹次合理合法的談話,自然流暢。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審判是壹項莊嚴的法律活動,儀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儀式使人們感到神聖和遙遠,這有助於法官控制審判。

壹些法官很少註意法庭開庭的儀式,認為這沒有用。其實並不是。有必要穿長袍和使用木槌。庭審前還有起立報告的程序,應該是嚴肅的。只有這樣,才能營造莊嚴肅穆的氛圍,讓參與者對法庭產生敬畏感,進而敬畏法官、敬畏法律。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庭審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不能完全分開。例如,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提問;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作為證據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件發表意見;至於當庭出示的物證,當事人應當予以鑒定並發表意見,才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某種意義上說,辯論是壹種調查方式,我們不能將它們完全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和辯護人就證據和案件發表意見,相互辯論,並在法庭調查和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和每項證據的證明力等進行辯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當提出申請並經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庭審中,雙方辯論機會均等。法庭辯論終結前,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有新的意見。當事人表明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宣布休庭,決定延期開庭調查核實證據。

總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是法庭審判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