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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第壹百零二條
第壹百零二條辭職的公務員或者退休的公務員曾任領導成員的,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職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解釋本條是對公務員退休後辭職就業的限制,是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制裁。

壹、本條的立法目的

公務員在職期間擁有壹定的公權力,對其下屬單位有壹定的影響。這種權力的慣性和影響力壹旦形成就相對穩定和具有滲透性,即使在公務員本人離開公務員隊伍後,它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響力。近年來,壹些公務員在土地分配、項目審批、協調融資等方面為企業謀利。,而不是眼前的利益,並在從領導崗位上退休後享受企業的“反饋”。這種權力期權化具有壹定的隱蔽性和欺騙性,但本質上仍是利用公權力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損害了公平正義原則,違背了公務員的誠信義務,也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為了加強公務員機關的廉政建設,防止公務員以權謀私,法律不僅要嚴格約束公務員在職期間的行為,還要約束公務員離職後的行為。

在這方面,國外壹些公務員法有相關立法例。例如,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109條規定,如果公務員在離職後兩年內沒有在人事院規則規定的與國家機關或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有密切關系的私營企業中獲得工作,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萬日元以下罰款。根據韓國公務員道德法,總統令確定的所有相關政府雇員自辭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受雇於與辭職前兩年工作的部門有密切業務關系的盈利性私營企業。

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特點也有相關規定。例如,《法官法》第十七條前兩款規定:“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法》第二十條前兩款規定:“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在原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本條規定的適用

1.適用對象

根據這壹條的規定,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的活動應受到壹定的限制。本法沒有規定公務員因其他情形離職,如被辭退或開除。這主要是考慮到被辭退、開除的人員已經失去了良好的個人聲譽,即使他們在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組織工作或離職後從事營利性活動,也很難在原機關“發揮作用”,因此本法未作任何規定。

2.適用時間

根據該法的規定,辭職的公務員或曾擔任領導成員的退休公務員在離職後三年內被限制就業活動,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後兩年內被限制就業活動。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公務員的就業將不再受到限制。

3.適用行為

根據該條規定,公務員辭職或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受雇於與其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不得從事與其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裏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首先,如果公務員離職後受雇,但不是在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領域工作,則無論其是否從事營利性活動,對其就業都沒有限制。

第二,如果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學術研究活動,或者在非營利組織工作從事公益活動,即使有商業活動,即使該活動與其原工作直接相關,也不在限制範圍內。本文中的營利性組織或營利性活動是指營利性組織或活動。在非營利組織或公益活動中,也可能有商業活動,但收益最終用於公益事業,因此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例如,慈善機構為了籌集慈善資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投資和經營活動。在此期間,該慈善機構有時以經營者的身份出現,但由於其將獲得的收益仍用於慈善事業,因此該慈善機構不是壹個盈利組織。

第三,如何理解“與原作直接相關”以及如何把握“相關度”?應該說,公務員法規定的這個標準是壹個主觀的、抽象的標準。這是因為公務員法是框架性法律,每個機關的職能、業務範圍和管理權限都不壹樣。因此,本法很難對什麽是“與原著直接相關”作出具體規定。事實上,從國外的壹些立法案例來看,相關標準也具有主觀性。例如,前面提到的日本國家公務員法和韓國公務員倫理法都使用了“密切關系”的概念,什麽是密切關系也需要解釋。在執行本條規定時,壹方面,各機關應制定本機關公務員離職後不得從事營利性組織或活動的相關規範,並報公務員主管部門作為其離職後活動的指南。另壹方面,公務員離職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註意義務,即如果擬聘用的活動與原工作有關,可能引起他人的合理懷疑,可以事先向其原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咨詢。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制裁

對於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的情形,原機關應做好了解和相關跟蹤調查工作。發現其違反本法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告。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責令辭職公務員改正違法行為。

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違反規定者,本法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上述違法行為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即沒收其在職期間的全部收入。這裏的違法所得,是指退休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在營利性組織工作取得的報酬,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對於接收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退休公務員退休,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