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的質量,進壹步改善投資的法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以及國家和北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法規,是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為管理開發區各項行政工作,依法行使《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賦予的行政職權,制定的各類規範性法律文件。本辦法適用於管委會行政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第三條管委會法制部門(以下簡稱法制部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行政法規的制定,審查和批準行政法規草案,並負責將公布的行政法規報備案。
第四條制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維護國家法制統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2.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為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服務。
第五條行政法規的名稱分為實施辦法、條例、辦法和細則。補充國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名為“執行法律”;對開發區的行政管理工作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條例》;兌開發區
對某壹方面的行政工作進行部分規定,稱為“辦法”;如果對壹項行政工作作出具體規定,則稱之為“細則”。
第二章規劃和起草
第六條管委會法制部門應當根據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在綜合研究、統壹協調各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行政法規年度計劃,報管委會審批,並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制定年度計劃時,要從開發區的實際需要出發,切實貫徹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原則。法律部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年度計劃的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律部可以根據本年度的實際需要對年度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列入年度計劃的行政法規,法制部門應當安排並督促主管部門起草。未列入年度計劃,確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行政法規,由主管部門起草,經法制部門審核後報管委會批準。法制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起草小組,起草重要、復雜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法規。
第八條起草行政法規,應先填寫《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書》,送法制部門進行審查。只有在項目獲得批準後,才能正式起草。
第九條行政規章應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便於管理相對人理解和執行。
第十條行政法規壹般應當規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和管理人的權責、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實施程序和實施日期。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的表述應當規範,壹般采用條文形式。每篇文章又可分為段、項、目。沒有皇冠數字,項目和項目。文章很多,可以分為章和節。行政法規必須結構嚴謹,組織清晰,用詞準確,言簡意賅。第十二條起草部門起草行政法規時,應當同時起草草案說明。草案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制定該行政法規的目的和必要性;
2、制定行政法規的可行性;
3.制定行政法規的法律依據;
4、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
5.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法規必須深入調查研究,並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主管部門工作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行政法規,應當與這些部門進行協商。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在草案說明中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四條起草行政法規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註意與其他行政法規的銜接和協調。對同壹事項作出與其他行政法規不壹致的規定的,應當在草案說明中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五條行政法規應當同時起草,內容相同的現行行政法規應當進行清理。如果現行行政法規(包括部分項目)將被起草的行政法規所取代,必須在草案中明確規定予以廢止,並在草案說明中指出。
第三章批準和發布
第十六條起草部門應當按照中央軍委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將下列文件直接報送法律部審批:
1,行政法規草案壹式兩份;
2、《草案說明》壹式兩份;
3.制定行政法規所依據的法律文件;
4.法律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法制部門審查草案及其說明時,必須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草案,並按期反饋意見。
第十八條法制部門對草案進行審核,起草部門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草案應當由起草部門報送主管領導。由主管領導提交管委會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
第二十條行政法規在報送審議和發布時,必須經法制部門會簽。
第二十壹條管委會辦公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由起草部門做起草說明,法制部門做審查和修改說明。
第二十二條行政法規,由管委會以公告形式發布。法制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發布的行政法規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行政法規應當在管委會發行的刊物上公布。行政法規的外文譯本由管委會審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法規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行政法規的修改和廢止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廢止的有關開發區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行政規章,需要由管委會起草的,起草和初審參照本辦法辦理,並經管委會辦公會議討論後上報。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1992年10月4日管委會發布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起草法規、規章和制定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和1994年7月18日發布的《關於起草法規和制定管理辦法程序的補充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