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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請律師提起訴訟,律師費是如何收取的?
法律主體性:

我們都知道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根據具體案由和訴訟金額,按照《訴訟費繳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向法院繳納訴訟費。1.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壹)案件受理費;②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二。案件受理費包括:(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三、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四、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壹)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但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辦理海事賠償登記、催告船舶優先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倉儲、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由人民法院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人民法院不得代為收取和支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翻譯,不收取費用。不及物動詞訴訟費交納標準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交納:1,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案交納至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執行;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房款+0.5%繳納;5、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8、500萬元以上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0.7%繳納;9、10萬元至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1。每件離婚案件給付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賠償500元至6543.8萬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3)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如果沒有爭議的金額或價格,則每件支付500元至65,438+0,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件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繳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繳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繳納:(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裁定的,按照下列標準繳納:65,438+0;沒有強制執行金額或者價格的,每件從50元至500元不等。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標準按照實際被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萬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至30元;超過65438+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支付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每件提交400元。(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7)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65438+萬元至65438+萬元;2、申請海事強制令,每份繳納1000元至5000元;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每件繳納1000元;5.如果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調解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出反訴,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如果訴訟費與財產無關,將按照件數收取,通常50元中有壹件,但會增加其他訴訟費(有些稱為訴訟費或實際費用);涉及財產的,根據標的大小按0.5%-4%的費率收取訴訟受理費。標的越大,比例越低,還會增加其他訴訟費。有的法院收取50%的受理費,有的法院收取30%的受理費。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每件離婚案件給付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賠償500元至6543.8萬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