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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司法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1內設機構:

⑴辦公室

承辦局機關的文電、會議、文件、檔案等日常工作;承辦局機關信息、綜合文件、新聞報道、保密、信訪、督查、提案辦理、政務公開、統計和對外聯絡等工作;制定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全市司法行政調查工作;承擔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務公開和信息網絡建設工作。

(2)政治部(帶警察局牌子)

承擔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幹部檔案管理、統計和計劃生育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工作;承擔協管幹部的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的指導工作。

政治部有兩個科級機構,即人事和警察科以及教育和培訓科,負責日常工作。

⑶規劃、財務和設備科

承擔國家、省、市撥付的司法行政經費預算、決算的編制工作,並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車輛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承擔司法行政各類專項補助資金的計劃分配;對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承擔財務核算與管理、行政後勤、對外接待、安全保衛、國有資產管理、內部綜合管理等工作。

(四)政策法規司(掛行政審批司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實施細則;承擔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清理和匯編工作;承擔組織法律政策理論研究的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和執法狀況評價的組織指導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本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我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聽證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局機關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工作;協助進行仲裁登記;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本局行政審批項目的登記和審核工作;承擔全市法律服務市場的檢查工作。

(五)法制宣傳處(加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市和“法治株洲”創建規劃;承擔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參與指導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指導法制新聞宣傳工作;承擔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

制定全市公證律師工作計劃和管理規範;承擔指導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黨建工作;承辦公證處、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的審批;承擔公證法機構和人員的年度考核、行政處罰、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律師、公證員職稱評審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的工作。

(7)基層工作管理科

承擔全市司法所建設的指導工作;承擔指導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參與組織指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聯動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的審批登記,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資格審查、教育培訓和年度考核;指導和監督基層律師協會的工作;與人民法院共同承擔指導人民陪審員的工作。

勞動教養管理科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掌握勞動教養動態,協調處置場所突發事件;承擔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藝術勞動、衛生防疫和警戒工作的指導;承擔強制隔離戒毒和勞動教養工作;承辦勞動教養人員提前、延長或者縮短勞動教養期限的審批工作;承辦院外就醫審批和執行工作;指導勞教所的生產、基建和槍支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擔被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和教育工作。

社區矯正管理科

擬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規範;承擔全市社區矯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承擔指導社區矯正組織的工作;承擔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扶指導工作。

10 .司法鑒定管理科

制定全市司法鑒定發展規劃;承辦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審核、登記、變更、交易和註銷;協助相關部門承擔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評價和質量管理評價工作;承擔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監督檢查;承擔司法鑒定人職業教育和職稱評審的組織指導工作;承擔指導市司法鑒定協會的工作。

(十壹)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科。

承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協助承辦國家司法考試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組織和承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承擔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承擔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的相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制教育。

按照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立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