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具體而言,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二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達政治意願的自由。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⑶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義包括: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或那個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壹宗教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信仰過去但不信仰現在的自由或信仰過去的自由。憲法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或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根據憲法精神和有關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的旗號組織或加入邪教組織。
⑷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而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如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保護。人身自由是公民參與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也是維護和發展公民人格的必要條件。
(五)監督和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舉報,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公民獲得國家賠償作出了具體規定。
㈥社會和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主要包括:
1,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2.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權從事勞動並獲得相應的報酬。同時,勞動是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義務。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3.休息權是指勞動者為了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制度享有休息和休養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工人有休息的權利。
4.物質救助權是公民因特定原因無法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和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⑺文化和教育權
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包括受教育權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知識水平是國家科技和文化發展的基礎,公民教育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前提。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我國憲法還規定,公民有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八、特定主體權利
我國憲法不僅明確規定了公民應當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而且還針對特定主體設置了專門條款給予具體保護。憲法中的這些特定主體具體指婦女、退休人員、烈士家屬、母親、兒童、老人、青少年和華僑。
根據憲法,法律規定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
(五)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以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