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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付老賴
上周六,我所主任律師王剛接受《庭審現場》欄目采訪,就我所代理的委托人訴老賴借款糾紛壹案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觀點。

老賴,通俗意義上的欠錢不還的人,是法律上的“失信被執行人”,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但是,由於執行困難,近年來出臺了壹些措施來應對老賴。

想必妳壹定在電視、高鐵、輪渡等地方看到過媒體發布的“失信人名單”。這是目前司法機關處理老賴的常用方法。對於普通人來說,如何應對老賴?

今天,邊肖整理了幾種應對“老賴”的方法,防患於未然,希望能讓所有人受益:

01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年調整)》(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付款。

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等信息。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

第二十九條規定: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到人民法院進行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02

凍結銀行賬戶、存款、收入和養老金

根據《執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包括其分支機構、營業所、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的存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關於能否請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問題的批復: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方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予以凍結。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

03

查封和拍賣不動產(如房地產)

根據《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動產應當加蓋印章。不方便加蓋印章的,應當張貼公告。查封有產權證明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查封、扣押的財產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04

扣押動產(如車輛)。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並采取網上查封措施,限制該車輛的轉讓、過戶和抵押。

公安機關還將根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執勤點查扣相關車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

05

禁止知識產權轉讓,並凍結相應的股權、證券等賬戶

根據《執行條例》第五十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第51條: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有關企業應付的股息或者紅利並由有關企業支付給被執行人,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份),並強制被執行人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份直接抵償給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