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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質量安全,維護居民、供水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用於二次供水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建築及其設施的二次供水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分工負責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條新建居民住宅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供水單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時,由建設單位按照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收費標準承擔具體費用。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二次供水設施衛生標準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住宅與商業、辦公建築在同壹建築內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分開設置;

(二)使用的材料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設備;

(三)每戶壹表,抄表到戶;

(四)生活飲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泵房和儲水池應當分開設置,管道不得相互連通。供水管道應有不同顏色的標誌,並配備必要的水汙染防治裝置;

(五)儲水設施、增壓設施的容積和管道直徑應滿足用水需要並便於維護和管理;

(六)儲水設施頂部及周圍排水順暢,溢流管不得與排水管直接連接,頂部設有排氣孔,有防止外物進入的保護裝置。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籌集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專項用於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已建成投入使用、供水單位未進行運行維護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目錄,向社會公布,並由供水單位組織實施。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的保障性住房、貧困人口住房和廉租住房,以及因建設單位關閉破產等原因導致廢棄或者失控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承擔。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建房屋和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根據產權關系和合同約定的實際情況,由二次供水設施業主或* * *業主承擔,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過程中,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居民收取壹戶壹表改造費。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或者改造後,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圖及相關資料完整移交給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供水單位不得向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第十壹條現有二次供水設施在供水單位接管前,其運行、維護和管理由產權所有人、* *有人或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自理。需要申請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二次供水設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計劃,但二次供水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決定將設施經營權轉讓給供水單位的,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供水單位應當接管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提出整改方案,整改合格後移交。尚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房屋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過保修期的由產權人或他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