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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首都生態安全,建設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濕地的規劃建設、管理利用、監督檢查等保護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對濕地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適宜喜濕野生動物生存的天然或人工河流、湖泊、水庫、沼澤等常年或季節性水體。第三條濕地保護是生態公益事業。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保障濕地保護建設項目和管理所需資金投入,並將濕地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濕地保護工作。第四條本市實行最嚴格的濕地保護管理制度。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確保濕地總面積不減少,並采取措施提高濕地質量和功能。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濕地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第五條本市濕地保護堅持生態優先、全面保護、突出重點、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濕地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固碳釋氧、改善空氣質量、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第六條本市實行由不同部門實施的綜合協調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

市、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和區、縣園林綠化、水務、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濕地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濕地保護及相關工作的重大事項。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濕地保護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第七條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北京濕地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宣傳教育、捐贈和誌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鼓勵和支持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應用,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對濕地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濕地保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和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水務、農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全市和區縣濕地保護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縣級濕地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市濕地保護發展規劃,並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濕地保護發展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公開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濕地保護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重點和保障措施。

濕地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並與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規劃相協調。第十壹條濕地保護發展規劃是濕地建設、管理、利用和其他濕地保護相關工作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和備案。濕地保護與發展規劃修改後重新公布。第十二條列入濕地保護發展規劃的濕地保護建設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在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予以安排。

市和區、縣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發展規劃,制定濕地保護工程計劃或者保護方案,組織濕地恢復或者建設,落實保護措施。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濕地恢復或者建設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十三條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濕地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用天然或者生態材料和技術,維護濕地生態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應當兼顧濕地生態功能,盡量減少使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復或建設濕地,應當種植濕地植物,並根據野生動物活動的特點和規律,營造野生動物的繁殖和棲息環境。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濕地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