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遺憾的是,該條款並未規定具有起訴資格的主體不履行義務時的救濟。
變化二:引入壹審終審制;建立小額訴訟制度。
為及時解決涉及面廣、規模大的民事糾紛,新民訴法第162條對部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小額訴訟金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並規定小額訴訟實行壹審終審制。
變化三:首次規定了行為保全。在審判實踐中,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有時需要當事人禁止或要求某些行為以停止侵權行為的繼續並防止損害的擴大。基於此,新《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在財產保全的基礎上增加了行為保全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責令其實施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壹定行為;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變化四:再審案件的審理法院減少了,部分案件可以由壹審法院再審,更有利於查明事實。因此,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人數較多的案件,也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變化五:再審案件不再中止審理。審判實踐中,壹些涉民生案件在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無法保障弱勢群體最基本的生活生產權利。因此,新法第二百零六條完善了再審案件中止執行的相關規定:再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案件不得中止執行。
變化六:訴訟成本增加:證人出庭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但現實中很少有證人願意出庭配合。除了經濟考慮之外,對證人的人身保護也不到位。新法第74條規定,交通、住宿、膳食等必要費用。證人因出庭作證而造成的誤工損失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當事人應當預交費用;當事人未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支付。
變化七:增加了專家出庭參加訴訟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不僅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對醫療事故、環境汙染和知識產權等案件中的專業問題不了解,而且法官通常也不清楚,尤其是在多個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如果專家能夠出庭提供專業意見,解答各方疑問,將有利於查明事實,明辨是非。因此,新法第79條增加了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發表意見。
變化八:遏制惡意訴訟和虛假訴訟,增加案外被侵權人的救濟程序。目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方式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新法第112條和第113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新法第五十六條增加了案外受害人的救濟程序,規定: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起訴。
變化九:處罰力度加大:罰款金額提高數倍。現行民事訴訟法對妨害民事訴訟、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行為規定了較低的罰金數額。新法第壹百壹十五條修改為:對個人的罰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仍不履行義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以予以拘留。
變化十:加大即時執法力度,不再向老賴“通風報信”。多年來,“執行難”壹直是司法界的痼疾,無法根除。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往往不履行義務,而是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有人戲稱,這種執行告知制度相當於“告知當事人”。新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十壹項變化完善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該制度是公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審判質量、釋法說理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新法第156條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變化12:特別程序中增加了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基於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訴調對接的司法機制,存在大量已經調解結案但未立即履行義務的案件。為此,新法第壹百九十四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同時,為節約訴訟資源,新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持有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次限制提醒1。訴前保全後訴訟時效的延長:新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縮短再審時效:新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3.縮短涉外送達期限:新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六)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三個月後未返還送達回證,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視為送達。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後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