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道路交通安全第壹責任人,對道路交通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負責人對道路交通安全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責任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第四條擁有、使用機動車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車輛所屬單位),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有權勸阻、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第二章政府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壹)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時部署、實施和考核;
(二)將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組織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道路沿線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3)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農村公路融資機制,統籌城鄉公共交通協調發展;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落實治理措施和資金;
(五)加強道路惡劣天氣防禦和應急救援資金建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機制;
(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各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
(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評價體系,加強評價結果的應用;
(八)按照規定對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成績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並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下列工作:
(壹)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文明交通宣傳勸導活動;
(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無牌、無證、失蹤車輛,發現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時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三)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道路交通文明納入鄉規民約,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基本知識;
(四)依法糾正占用道路經營、晾曬糧食和機動車違法載人等行為。第三章部門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壹)實施機動車檢驗、登記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審驗等工作;
(二)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會同有關部門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三)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特點,提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見和建議,並通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四)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道路監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
(五)會同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重點車輛和駕駛人監管,建立大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和中型貨車、工程運輸車、渣土車、校車等車輛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信息、道路交通責任事故信息和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 * *共享機制;
(六)會同交通運輸、農業機械化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處罰;
(七)會同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八)會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
(九)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